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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欺诈门”拷问IPO机制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吴黎华
2011年06月30日05:20

  《马太福音》里有一句话说,“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入神的国还容易”。不过对于6月2日刚刚登陆A股的骆驼股份来说,这家上市前即被勒令停产的蓄电池制造商要想穿过地方政府、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发审委员会的层层审核,最终成功进入A股的难度,和骆驼穿过针眼差

不多,然而,它居然做到了。

  骆驼股份有惊无险登陆A股

  6月23日,《经济参考报》率先报道了新股骆驼股份及两家子公司因环境违法问题被湖北省环保厅勒令停产整治或限期整改,并在发行期以及上市后刻意隐瞒这一重大事项。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5月12日,湖北省环保厅下发《关于查处襄阳市部分铅酸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通知》(鄂环办[2011]129号)。该通知说,骆驼股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未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责令骆驼股份停产整治,限期完善环保与应急设施,搬迁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或企业。记者现场调查还发现,因环境违法问题,骆驼股份已被停产多日,厂区停电,大部分员工被临时放假。

  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骆驼股份在4月13日通过发审委审核之后,依然于6月2日成功上市。在其6月1日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中,也没有披露该重大事项,并表示“公司生产线环保投入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生产工艺,环保设备和环保措施在业内处于领先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生产,各项污染物排放均达到国家标准,并已通过湖北省环保厅上市专项核查。”

  经本报报道之后,6月24日,骆驼股份对此作了“澄清”。骆驼股份称,本公告日前36个月内,公司生产产生的污染物一直达标排放,同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收到任何环保部门关于要求公司停产整治的通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因环保缘由而停产的情形。而作为保荐人的太平洋证券也发布了专项核查报告称,发行期间,上市公司未收到任何环保部门关于要求其停产的通知。

  骆驼股份强调,公司上市后,于2011年6月16日收到谷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县政府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督办通知》,并及时进行了披露。太平洋证券则表示,谷城县环保局的督办函件里提及了4份文件,其中包括湖北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查处襄阳市部分铅酸蓄电池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通知》。太平洋证券进一步表示,他们询问了骆驼股份是否收到上述4份文件,骆驼股份明确答复未收到上述4份文件中任何一份文件。

  与此同时,骆驼股份所在地的襄阳市发行量最大的报纸《襄阳晚报》5月28日在正文头版刊发了《省环保厅查处我市13家铅酸蓄电池企业骆蓄、金洋在列》的文章。

  也就是说,正处于上市期间的骆驼股份在相关文件下发后一个多月后才收到,其间没有做出任何暂缓发行的决定,待到16日公布该文件后,仍然否定收到停产整顿通知,此时,骆驼股份已然成功登陆A股。

  停产依然能够上市谁之过

  一位投行业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企业的IPO流程主要包括5个阶段,分别为:引进战投和股份制改制、上市辅导、材料制作及申报、发行审核和上市发行,其中股份制改制、材料制作和发行审核是上市最为关键三个环节。

  “在辅导验收完成之后,保荐机构和律师、会计师一起做整套的申报材料。”该人士表示,该申报材料中间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整套文件制作完毕后,将先由保荐机构也就是券商内核部门对材料进行内核,内核完成之后再报送证监会。

  中金公司一位投行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在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过程当中,在书面调查方面,一般来说,像蓄电池这种行业,保荐人一般要对其有无环保违规历史进行询问,如果企业据实回答,但保荐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的,责任自然在保荐人,但是,如果企业刻意隐瞒,保荐人并没有太多的办法,“保荐人不是侦探。”他说。而谈及现场尽职调查,发行人也有足够的办法 进 行 隐 瞒 , “ 比 如 放 假 啦 什 么的。”他说。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恩则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IPO过程中,律师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两个文件。按照要求,律师要亲自去企业作尽职调查。骆驼集团应当出具没有受过环保处罚的证明,律师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确认证明的真实性。但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对调查的事项有一个截止日期,骆驼集团4月13日获得发审委通过,显然其调查的截止日期在4月13日之前。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在招股说明书对外公布之前已经或应当知情,这就涉及到骆驼集团是否存在欺诈上市,并因此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作为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恐怕也很难撇清干系。

  而记者查询骆驼股份此次IPO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显 示 , 该 文 件 的 出 具 日 期 为2010年9月23日。

  而在随后的证监会审核阶段,则主要进行的是书面审查。发行部会有负责财务方面的审核员和负责法律方面的审核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进入见面会程序。证监会发行部门会和企业的高管进行座谈,了解一些企业的基本情况,其后形成初步意见。最后,证监会将召开发审会,对IPO上市是否可行进行表决。

  “实际上,骆驼股份此次事件的核心在于,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正好是在其上市期内发出的,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律师事务所在之前就已经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对合规性作出了审查,发行人也已经通过了发审委的审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投行人士表示,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出现这种事情,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但是,骆驼集团极有可能在明确知悉上述事件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发行,隐匿甚至是推迟公布上述信息,而作为保荐人的太平洋证券,为了确保上市成功,也有可能参与了这起合谋。待到发行成功,则是“木已成舟”了。

  WIN D统计数据显示,作为2011年的IPO第一单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单,太平洋证券在此次IPO中收取了5737 .68万元的承销与保荐费用。

  违法成本过低造假上市“绵延不绝”

  实际上,近一段时间以来,企业造假上市屡屡发生,从立立电子苏州恒久再到之前刚刚平息不久的胜景山河事件,A股上市公司质量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多数分析人士认为,国内市场企业上市成功的财富效应惊人、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苏州恒久为例,苏州恒久于去年3月9日公开发行2000万股,并已完成申购的全部过程。公司在上市前夕被发现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6月13日,证监会决定撤销此前关于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苏州恒久成为立立电子之后创业板首个IPO胎死腹中的例子。

  被撤销IPO后,苏州恒久仅被要求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对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也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而对于发审机构,则更是“零责任”。

  刘恩表示,中国没有像美国那样的集体诉讼制度,几十个或者几百个股民就能把上市公司告没了。这种时候,只能指望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股民能做的只是用脚投票。而在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十分厉害,涉及金额巨大,企业根本无法承受这种后果。

  与低廉的违法成本相比,企业上市的巨大的财富效应却分外引人注目。以此次成功上市的骆驼股份为例,此次IPO中,骆驼股份以18.60元/股的价格、30倍发行后的PE发行了8300万股A股股票,预计募集资金11.4亿元,实际募集资金15.4亿元。此次成功上市之后,骆驼股份第一大股东刘国本持有1 .2亿股,按照6月29日17.44元的收盘价格计算,总身价将达到21亿元。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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