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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境外融资被骗百万 银行卡跨境诈骗案查办

2011年12月01日13:18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深圳检察院查办一宗新型跨境融资诈骗案件

  深圳检察院近期办理一起多人涉嫌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案件中,发现犯罪手法新颖。犯罪嫌疑人谎称能够提供境外融资,利用香港银行支票结算的时间差开空头支票,同时给银行卡“穿衣”(将香港银行卡的资料通过技术手段覆盖到内地银行卡上),骗取企业主信任将“贴息”存入银行后,制造伪卡在境外盗刷。被害人受骗高达上百万元。日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10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提醒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

  成都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缺少资金,正在公司法人代表王先生四处找钱时,认识了犯罪嫌疑人林某,后者自称是金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老总,能够介绍境外财团帮助其解决资金问题。

  2010年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盛某、苏某分别自称是加拿大枫叶金融集团公司亚太地区首席代表及执行代表,与王先生商谈后,约定由枫叶金融集团借给成都公司5亿元人民币,期限5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首期放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都公司应一次性贴息首期款的18%,即人民币180万元。

  次日,双方签订了《借款意向书》。王先生按照盛某等人的要求,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借款,并将该卡交给盛某、苏某去办理放款事项。盛某随即将卡拿去“穿衣”,并安排同伙在香港存入空头支票。

  10月27日,盛某、苏某与王先生一同到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对已被“穿衣”的银行卡进行查询,银行卡账户内显示有人民币1000万元。盛某等人要求王先生即刻将180万元贴息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王先生遂安排公司将180万元人民币汇入指定账户。随即,盛某安排同伙携带银行卡前往澳门取现,但其同伙被澳门警方抓获,此宗骗局被揭露。

  诈骗手法

  “银行卡穿衣”+“结算时间差”

  1.犯罪嫌疑人以提供融资贷款为借口,物色到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主后,便派专人冒充境外金融财团代表与被害人进行谈判,并与被害人签订所谓“借款意向书”,同意按内地银行贷款利率出借大额资金,但要求被害人额外支付12%至18%不等的“贴息”、“保证金”或“资金移动费”等名义的费用。

  2.犯罪嫌疑人会要求被害人以个人名义在内地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借款,然后借口调查被害人资信状况取走银行卡,交给专门负责伪造银行卡的人员对该卡进行“穿衣”。

  3.香港银行在支票结算上有1天的时间差,即在香港银行卡内存入空头支票,随即在ATM机上查询银行卡账户余额,则显示所存入空头支票的金额,银行次日对支票进行结算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则撤销所存入的金额显示记录。犯罪嫌疑人即利用这个时间差,在香港存入空头支票款项后,随即陪同被害人在内地ATM机上查询被“穿衣”的银行卡,此时ATM机上显示出通过空头支票存入的金额,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最后要求被害人将“贴息”打入指定账户,以达到骗取该款项的目的。

  衍生诈骗手法

  1. 账户共管

  犯罪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先在内地办理一张银行卡,同时要求存入一定保证金以证明诚意。双方约定,该银行卡为双方“账户共管”,即信用卡由被害人保管,而密码由犯罪嫌疑人保管。犯罪嫌疑人利用和被害人一起到ATM机上修改密码之机,伺机窃取银行卡的资料,再由专门负责伪造银行卡的人员复制出伪卡。待被害人的保证金到账,犯罪嫌疑人立即持伪卡赴澳门的典当行刷卡套现,此时被害人往往认为银行卡从未离身,打入的保证金款项不会有问题。

  2. 互相验资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内地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犯罪嫌疑人借口调查被害人的资信状况取走其银行卡,将该卡复制后退还被害人,然后和被害人一起在内地ATM机上查询犯罪嫌疑人所持经过“穿衣”的银行卡,此时ATM机上显示出在香港利用空头支票进账的金额,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犯罪嫌疑人要求在被害人的银行卡中也存入“贴息”以供验资,一旦被害人将款项存入,犯罪嫌疑人即持事先复制好的伪造银行卡,赴澳门的典当行刷卡购物,随即反押给典当行,以此套取现金,再带回内地分赃。

  案件特点

  集团作案分工明确

  深圳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案件承办人黄晓晖介绍说,这类诈骗案件多是由犯罪集团实施,集团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按角色分为“老板”(负责谈判)、“介绍人”(负责物色被害人)、“技术员”(负责伪造信用卡)、“担水”(负责到澳门用伪造银行卡套现)等。作案时,涉案人员分别在内地及港澳等地分工协作、紧密配合,作案成功后,按预定比例分赃。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到数百万不等。

  据黄晓晖介绍,这种案件的办案难度相对较大。由于犯罪相关行为发生在境内外,跨内地及港澳等地,公安机关在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境外通讯记录、境外银行交易记录等方面,涉及与港澳地区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事宜,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给打击犯罪的时效性、证据收集的全面性等带来影响。而部分受骗的被害人牵涉其他违法行为,上当受骗后不敢报案或者不敢承认,导致部分案件难以找到被害人。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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