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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股神”殷保华非法经营被罚1500万

2011年12月12日03:11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中国证监会近日向媒体通报数起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民间股神”殷保华因非法经营罪近日被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其非法所得335.15万元,并处罚金1500万元;曾在武汉新兰德工作的余凯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立案稽查 ,其累计交易金额达41.7亿元。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0年9月,证监会对武汉信和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信和”)及殷保华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殷保华自2008年以来组织一个10余人的团队,先后在各地设立16个工作站,与当地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合作招收学员,开展股民培训和投资教育活动;通过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及举办公开的证券投资报告会进行会议营销,招收股民参与其举办的培训班,在收取费用后推荐股票、进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通过在网站开设专栏,以“老殷解盘”形式分析大市,推荐板块及个股,通过荐股方式收取会员费,招收会员1000余人。殷保华非法经营额835.89万元,个人非法获利375.15万元。

  上述负责人指出,本案中殷保华等5名当事人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属于典型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对于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活动,证监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强执法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2009年10月份,证监会对余凯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立案稽查。余凯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从业人员,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先后在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5月至12月,余凯等人撰写84篇荐股文章后传递给同为从业人员的白杰旻,由白杰旻以自己及禧达丰投资的名义在东方财富网等5个财经网站发布。同期,余凯等人利用其控制的35个证券资金账户,在荐股文章发布前买入荐股文章推荐的“莲花味精”、“TCL集团”、“粤富华”、“科大讯飞”、“亿城股份”、“ST东海”等32只股票,在文章发布后迅速卖出,累计交易金额达41.7亿元,累计获利3959万余元。

  证监会于2010年4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1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余凯等人对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证监会同时还通报了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不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的违法违规案,即对江苏三友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经查,江苏三友在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鉴于其实际控制人张璞长期担任江苏三友董事长,是公司发行上市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公司股权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却不如实披露,证监会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

  此外,证监会还处罚了一起典型的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的违法违规案件,即对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件做出行政处罚。2007年1月至5月期间,联合置地与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6个法人和个人签订了一系列协议,约定联合置地将其共计2亿多元自有资金及其他有权使用资金,分别委托给上述6个账户的名义人投资国内A股市场,收益由联合置地与账户名义人分享。6个账户名义人于同期先后开立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07年9月17日期间,6个账户证券交易获利共计6173万余元。

  经查,联合置地在自身开立有资金及股票账户的前提下,为隐蔽操作,转而使用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或个人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通过形式上的委托理财协议安排,企图掩盖其实际控制并使用相关账户的主观意图及事实。为此,证监会认定,责令联合置地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73万余元;对联合置地时任总经理严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非常典型,且违法主体是中外合作企业,其通过投资合作协议安排,将2亿多元资金实质投入A股市场,非法获利特别巨大。该负责人强调,对于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证监会将坚决依法查处,以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

  证监会近日披露的案件还包括姚四俊等人内幕交易案,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高管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经查,山西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至6月筹划借壳凯诺科技,将该集团煤矿资产重组上市。凯诺科技随后公告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美锦集团董事兼副总裁姚四俊先后将重组信息泄露给张建华和姚锦飞。二人通过内幕交易分别非法获利86.51万元和82.44万元。法院为此判处姚四俊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张建华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86.51万元;判处姚锦飞犯内幕交易罪,单处罚金82.44万元。

  作者:于 扬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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