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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将出台

2012年03月01日10:40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徐岚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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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在举证责任、证据确认、损害赔偿等方面将有所推进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徐岚) 中国的证券市场“硕鼠”横行,欺诈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股民遭受的损失,其中内幕交易就是监管层最头痛的问题。金融和司法体系公认的不成熟,对内幕交易的威慑力不够而 犯罪成本低廉,使得A股市场的各类内幕交易始终泛滥。公开数据显示,证监会2011年前11个月共获取内幕交易案件线索108件,立案调查39起,启动非正式调查63起,已通报了秦宣、谢风华等轰动性大案。当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将大刀挥向内幕交易之后,市场关注的司法方面的配套终于有所进展。昨日接近监管当局的知情人士传出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内幕交易调查认定、举证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预计在举证责任、证据确认、损害赔偿等方面将有所推进。

  猜测一

  举证责任:允许采用间接证据

  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后,接连表达了打击内幕交易的高压态势,并郑重声明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

  2012年农历开年,郭树清抛出一句“IPO不审行不行”引起业内广泛讨论,证券民事维权的重要性更成为一个重要议题。无论是法律界人士还是市场人士均认为,打击内幕交易的最大障碍就在于取证难的问题,内幕交易中直接证据极少,取证和认定都是难题。有些证据已不存在或很难取证,给刑事追究造成了很大障碍。

  据了解,本次司法解释的主要精神就是允许公检法采用间接证据。对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知悉人、密切联系的人都可以推定,没有合理理由能证明与内幕交易无涉的,都可以推定有犯罪嫌疑。比如有通话记录或短信记录,之后有交易行为,虽然通话和短信内容很难获知,在处罚时也可能被推定有内幕交易嫌疑。这也就意味着,在证监会初步认定发生内幕交易行为并掌握一定证据移交法院审理时,法院或将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行为人自辩自己没有从事此违法行为。

  尽管可通过间接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但所有内幕交易刑事案的侦查成功,都在某种程度上有赖于证人的合作。因此,业内人士对能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也非常期待,希望能够有一个清晰的司法解释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将更有利于破解打击内幕交易取证难题。

  猜测二

  证据确认:内幕知情人范围将扩大

  就像米仓里的老鼠总是让庄稼人防不胜防,这几年相继被查处的内幕交易案如高淳陶瓷、中山公用、黄光裕案等,涉及到的机构和人员往往复杂多样。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这就涉及到第二个问题,谁是知情人?

  据了解,在美国,所有获悉内幕信息的人都算知情人。但在我国关于“知情人”的界定却并不清晰,譬如说,一个清洁工在打扫时无意看到桌上文件,知晓了并购重组的大消息,那他算不算知情人?这种行为又算不算非法获取?《证券法》并没有界定。

  去年底正式实施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从内幕信息的源头上实现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和控制。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等级不同,分为行为与信息“基本吻合”、“高度吻合”等不同判定标准。

  而有消息称,此次司法解释还会澄清两个方面,即对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和信息获取的认定。新的司法解释将把获取渠道分为合法与非法两种。在合法渠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因身份而获得信息;而通过窃取、刺探、窃听、收买等获取内幕信息则属于非法手段。市场人士表示,内幕知情人范围的扩大,将为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构建了基础性的制度框架。

  猜测三

  损害赔偿:民事赔偿或将厘清

  “告那帮混蛋!”在美国证券界,面对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失时,律师们会用这样一句经典的话,要让证券欺诈者付出巨大代价,要给受损中小投资者成倍补偿。而美国对内幕交易案最高25年的有期徒刑加上罚款及民事赔偿,显然也颇具威慑力。可惜的是,中国对内幕交易的惩罚一向比较轻,无论是此前的杭萧钢构案中的两嫌疑人还是此后的谢风华,都是获利巨大,但无论是最终罚款额度还是刑法量刑,都不足以令后人望而却步。

  令维权律师们普遍无奈的一个情况是,很多案件迟迟无法立案,而无法立案的原因与此类案件的法律环境有关。我国法律认定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则迟迟未出台。直到2010年黄光裕案发生,才揭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的序幕。但是很多股民维权诉讼却面临法律的限制,在民事赔偿方面到底什么人可以申请赔偿、如何赔偿、赔偿额度是多少?目前都无明确的司法依据。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些问题都会在这个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中有一定的阐述,不过类似美国的集体诉讼机制暂时还出不来。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11月,由公司法、证券法专业律师联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反证券欺诈律师团,类似美国证券市场的集体诉讼受害人召集形式,目前正在就李启红、肖时庆等内幕交易案公开征集利益受损投资者。业内人士对此相当期待,认为民事层面的赔偿明晰将为上述股民维权提供更有力的依据。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关注证券欺诈民事维权领域,也有学界和律师界人士不断呼吁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置条件废除。就像一直从事证券欺诈民事维权的张远忠律师所言,“追求公平正义不应该成为边缘”。

  相关报道

  7类违法交易极易被查处

  信息时报讯 日前获悉,深交所发文对证监会此前查处并公布的多起操纵市场案件进行了分析,总结出7类行为极易成为被证监会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为虚假申报、拉抬打压、涨停堆单、尾市拉抬打压、连续交易、约定交易(俗称“对倒”)、自买自卖(俗称“对敲”)。

  深交所提醒,当前,监管部门已建立了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三位一体的联合监管机制,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因此,投资者务必要充分认识到违法违规交易的风险和危害,应当远离操纵行为。漠视法律法规,一意孤行从事市场操纵行为的,必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证时
(责任编辑:金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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