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耀建议,一是将地区企业所得 税共享的中央部分全额留地方政府。
王福耀认为,少数民族地区工业基础薄弱,地方可支配财力十分有限;加之企业所得税税源单一,税收收入的90%来自水电企业和旅游景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0%属中央级,中央级收入的直接上划,不仅直接减少地方可支配财力,且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此外,按现行政策,农业银行(601288.SH)、农发行、建设银行(601939.SH)、工商银行(601398.SH)、中国石油(601857.SH)、邮政等央属国有企业在民族地区的分支机构,其所得税由总机构就地汇总缴纳,不就地预缴,也不计入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数。这些企业在当地经营、发展,却未对当地作出税收贡献,不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同时,由于企业分支机构不申报、不预缴、无具体监管办法,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其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为支持当地经济建设,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王福耀建议,将上述不参与所得税分享的汇总纳税企业改为参与民族地区所得税分享,即在民族地区实现的所得税应就地预缴并按一定比例入地方金库;如不改变所得税征管模式,则建议将上述企业在民族地区实现的所得税按一定比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返还民族地区。
二是开征环境保护税,改革资源税,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加大自然资源保护力度,维护资源所在地的利益。将环境保护税与资源税改革进行结合考虑,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资源,并实行从价计征。
三是改革农副产品进项抵扣政策。王福耀表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可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本是国家出台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一些漏洞,收效不明显。其建议,一方面取消虚拟的13%抵扣税率,还原为完整的增值税链条;另一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改为即征即退政策,切实还利于农民。
发稿:李妍楠/严恒/曹敏慧 审校:肖云祥/田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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