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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泛鑫美女老总死缓改无期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泛鑫)实际控制人携5亿外逃案二审落槌,主犯陈怡由死缓改判无期,这起国内保险中介史上最大集资诈骗案尘埃落定。

  12月8日,本报记者了解到,2014年泛鑫案曝出之后,保监会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过一轮极其严厉的拉网式风险排查,现在泛鑫案终审结束,由保监会起草的一份《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办法》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拟对全国超过20万的保险兼业机构进行全面的整肃规范。

  改判的背后

  12月10日,本报记者获得的上海高院审理纪要显示,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杰(泛鑫高级管理人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怡以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江杰认为,一审认定其与陈怡构成共同犯罪错误,对其量刑过重,同时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陈怡利用泛鑫公司这一平台,向不特定的人采取欺骗方式非法集资、对保险公司亦采用欺骗的方法套取佣金,套取佣金后用作发放代理人高额佣金、收购公司、购置高档轿车、境外旅游及其本人购买高档消费品挥霍等事实和证据,结合泛鑫公司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陈怡于2013年6、7月与江杰策划并携款潜逃国外的行为,认定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并无不当。

  根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及涉案人员的供述等证据,结合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江杰与陈怡共谋携款潜逃并将国内资金转移境外的事实,原判认定江杰主观明知泛鑫公司将20年寿险产品拆分为短期理财产品销售的情况,仍与陈怡共同向不特定人群以欺骗的方式非法集资,而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套取保险公司高额佣金,与陈怡构成共同犯罪并无不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怡、江杰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陈怡、江杰及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对陈怡、江杰集资诈骗犯罪判决所依据的刑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鉴于相关法律发生变化,对陈怡的量刑予以改判。根据上诉人江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量刑亦作相应改判。

  “由死到生的转变,可以看出中国司法体系对于经济刑事重犯在量刑上的慎重,主要采取少杀慎杀为主。吴英案是如此,陈怡案也是如此。但是从另外一面来说,刀下留人以后,能不能给一个行业带来警示和净化,让此类事件减少发生的概率,我并不乐观。若以集资诈骗来定性经济领域内的犯罪事件,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的跑路、破产P2P平台案件,只多不少。”12月9日,上海一位知名律所律师张俊(化名)分析。

  行业监管将更加严厉

  当泛鑫案渐渐从公众的视野中淡出时,监管层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力度丝毫未放松。

  12月11日,本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已经起草《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办法》,现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一旦意见征求完毕后会正式颁布实施,连同此前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一起,对整个保险中介行业,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

  这份草案显示,保监会拟将保险兼业代理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并在分类的基础上,实施行业准入清单和代理险种目录。A类主要是指银行、邮政、证券、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这两类机构;B类则包括汽车批发与零售、交通运输、电力热力燃气自来水销售服务、旅行社、旅客票务代理、机动车燃料零售、电信服务七类;C类为人身险、财产险公司,即保险公司之间也可以开展代理业务。

  其中A类机构准入标准是经银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等,可代理的险种为大部分财产险和寿险产品,包括车险、家财险、企财险、万能险、普通寿险、农业险等近20种;B类机构的准入标准是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已设分支机构数量10个(家)以上等。B类机构只能代理销售一年期(含)以内的保险产品,具体可代理的品种除意外险和健康险之外,须与机构主业具备一定的相关性。如汽车批发与零售企业只能代理车险、意外险和健康险;C类机构一家财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允许委托一家人身险公司代理业务,一家人身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允许委托一家财险公司代理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只能在双方均设有省级分公司的区域进行相互代理。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间开展相互代理合作,可以多于一家,但不得同时与集团外的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一面将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另一面也酝酿加强对超短期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监管。有相关媒体报道称,保监会近日还向各寿险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2倍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1倍以内。

business.sohu.com true 财经综合报道 https://business.sohu.com/20151212/n431029816.shtml report 2251 本报记者胡金华上海报道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泛鑫)实际控制人携5亿外逃案二审落槌,主犯陈怡由死缓改判无期,这起国内保险中介史上最大集资诈骗案尘埃落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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