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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 中国如何成为全球气候治理领导者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当地时间12日晚,大会主席、法国外长在联合国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最后一次全会上落槌,宣告里程碑式的《巴黎协定》达成。史上第一份覆盖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的全球减排协定,标志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

  《巴黎协定》共有31页(包括12页的巴黎气候协定和19页的决议),列有29个大条目,其中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透明度、盘点机制等内容。该协定将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开放签署,与《京都议定书》一致,至少55个参与国签署且排放占比超过全球的55%才能让协定生效。

  谈判过程曲折

  已经举办了21届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向来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博弈战场。从《京都议定书》之死到哥本哈根大会的无疾而终,无一不印证了通过气候大会达成全球性共识的艰难。吸取哥本哈根的失败教训,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在召开之前就明确了采取自下而上的谈判结构,肯定“共同而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全球184个国家和地区在会前递交了“国家自主贡献”。尽管有以上积极共识作为保障,此次大会仍显得阻碍重重。

  从最终达成的协定文本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各方妥协和努力的结果:由小岛国和欧盟支持的1.5摄氏度之内升温目标被作为努力方向确定下来,但没有具体的落实目标和回顾机制;由中国坚持的敦促发达国家提高其资金支持水平、“制定切实的路线图”等内容被写入决议,确保发达国家2020年前每年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支持的承诺不至于流于形式;联合国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所关注的定期盘点机制,将于2023年启动,以后每五年一次以帮助各国提高力度,也体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的让步;而美国国务卿克里在巴黎大会前就声明巴黎大会将不会达成协议(Treaty),最终巴黎大会达成的也是“巴黎气候协定”(ParisClimateAgreement),并把减排等目标放在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大会决定里。

  《巴黎协定》通向怎样的气候目标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把人类气候治理行动的目标设定在全球平均气温不高于工业革命前水平的2摄氏度以内。而在《巴黎协定》表述为“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

  这显然是一个令人尴尬的对现实的折中:一方面,一些机构评估认为,按照目前已提交了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的190个国家和地区的减排目标,全球升温只能控制在2.7~3.5摄氏度的区间。2摄氏度的目标尚且不能实现,何谈1.5摄氏度?但另一方面,受到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海岛国家认为,从2摄氏度到1.5摄氏度这0.5摄氏度的差别,对它们来说是一个生死存亡的问题。

  在理想与现实、公平与实效之间,《巴黎协定》采取了一种灵活的表述:“把全球平均气温升高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更像是对当前气候治理现实水平的确认,而“为把升温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而努力”则像是一个鼓励性的口号,告诫人们现在做得还远远不够。

  《巴黎协定》如何实现气候目标

  作为继《京都议定书》之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达成的第二份全球减排协定,《巴黎协定》实现目标的途径却与前者有本质区别。2020年《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结束后,各国将以自下而上式的“国家自主贡献”(INDC)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而不再进行自上而下式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强制性分配。

  各国提出的行动目标,无论涉及减排、适应还是资金,一旦自主决定,都将建立在不断进步的“自主贡献”基础上。为解决各国“自主贡献”力度不足以实现控温目标等问题,《巴黎协定》要求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从2023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总体盘点(globalstocktaking),以此鼓励各国基于新的情况、新的认识不断加大行动力度,确保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此外在2018年建立一个对话机制,盘点减排进展与长期目标的差距,以便各国制定新的INDC。

  对于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议题,后2020年的气候资金安排将在2025年之前达成新的共同量化目标,这意味着中期资金数量仍然模糊,且有可能在2020到2025年出现断档。不过积极的一面是,设立了最晚2025年制定资金目标的时间点,并明确以1000亿美元为资金目标下限。

  对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担忧的损失与损害机制,协定明确了华沙损失和损害国际机制将继续进行,以回应发展中国家的诉求。但并没有新的国际机制,并强调这一机制不会成为任何责任或赔偿的基础。

  随着企业界越发关注低碳能源的技术发展与投资机会,《巴黎协定》还制定了气候融资机制,以促进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并要求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人类活动排放与自然吸收之间的平衡”。这将向全球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发出强有力的信号,鼓励私人资本进入气候变化与低碳投资领域,通过推动实现新气候经济,为全球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

  总而言之,《巴黎协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上,确立了一个相对松散、灵活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体系,是在总结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后,国际气候治理体系自然演化的结果,凝聚了无数政治家、谈判代表和一些智库的心血和智慧。《巴黎协定》不仅仅是2020年到2030年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代名词,它更重要的启示是,实现全球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和可持续发展不再是遥远将来的议题,而是当下人类最核心利益之所在。

  当然,与所有艰难谈判一样,不能说《巴黎协定》一切尽如人意,还有许多工作未完待续。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在巴黎大会闭幕会议发言中谈道:“一分纲领,九分落实。协定已经谈成,下一步的关键任务是落实。”《巴黎协定》的生效和最终落实,还需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这也是各缔约方需要通过后续会议去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应对气候变化不只需要目标,更需落实,世界低碳能源转型的长征才刚刚开始。

  中国成为国际气候治理领导者

  《巴黎协定》能够被利益诉求完全不同的各缔约方接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处理各方理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分歧时,既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水平的不同,也充分意识到了只让发达国家承担责任的“一刀切”行为的不合理性,达成了一种最大限度照顾各方关切的微妙平衡。以此为基础,协定序言和第二条的表述中都明确提出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并考虑各国不同的国情,最终使巴黎气候大会取得了相对公平、平衡、全面的成果。

  从《京都议定书》的非附件一国家,到巴厘会议和哥本哈根大会期间坚持发展空间的世界第一碳排放大国,再到《巴黎协定》前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连续数年全球第一、风电与光伏累计装机分别为世界第一和第二,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一路走来,最终在这个事关人类前途命运的最重要的全球环境治理舞台上成为了领导者。

  从2006年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排放第一大国后,中国又相继成为了世界能源消费第一大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第一大国,人均排放也超过了欧盟,煤炭、水泥、钢铁、铝、铜等重要高耗能产品的消费量均超过世界一半。

  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举步维艰,使得中国领导层充分认识到了自身的责任,从而开始更好地与国际社会进行沟通。通过与国内的NGO、国际智库等的交流合作,中国代表团在之后历次气候大会上活跃起来,中国角也成为最精彩最活跃的国家展台之一。

  更重要的是,从2012年的“十二五”规划开始,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智库对中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建议得到了更多采纳,包括二氧化碳强度目标、能源总量限制和碳交易试点,都成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亮点,中国的减排努力逐渐被国际社会所认可。2013年中国北方遭遇严重雾霾后,中国减少对煤炭的依赖和能源清洁化的努力进一步加强,气候治理成为中国参与国际治理规则制定、改革国际治理体系最重要也是最有希望的舞台。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前,中美两度联合气候声明协调立场,与欧盟以及英法德等主要发达地区和国家也达成双边声明,凝聚共识。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期间,中国积极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居中斡旋,获得各方赞赏。

  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治理体系中走向“领导者”的转变值得深思。除了中国自身经济结构调整、进入经济新常态的努力外,政府同非政府机构与国际智库之间开放、频繁的交流与合作,与国际社会的良好互动,都对中国成为气候变化治理领导者做出了积极贡献。

  未来五年,中国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将继续参与多个重要领域的国际治理体系改革,并带领亚投行等区域多边机构在世界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在参与气候变化治理中的经验与教训,也将为中国未来参与国际治理改革的努力指明方向。

  对中国来说,这是新时代的开始。

  (作者杨驿昉、徐博雅系第一财经研究院研究员,王韬系清华卡内基全球政策中心能源与气候项目常驻学者)

  作者:杨驿昉 徐博雅 王韬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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