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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千家创投私募或迎险资入围 优先股、可转债被间接“眷顾”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国家对创业的金融鼓励政策,正在向创业投资类私募基金等投融资载体延伸。

  日前,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对保险资金对创投类私募基金的投资予以放行。

  这意味着,继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PE)之后,当前国内合法登记的近千只创投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将迎来保险资金的入主。

  在业内人士看来,创投类私募的投资周期较传统以上市为目的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更长,因此更适合负债期限较长的保险资金在资产端进行匹配,但另一方面,随着监管层对创业的鼓励,基金的增多也容易滋生创投市场的估值泡沫。

  而据《办法》定义,创投基金的投资范围,除包含其普通股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也在认定范畴之中;而根据现行规定,只有公众公司才能够发行优先股等资本工具,这意味着,部分致力于新三板投资的创投基金也有望从中获益。

  近千家创投类私募受益

  为了鼓励创业创新,监管层正在从各渠道为创投类私募“引水”,而如今保险资金涉足创投私募的大门也将由此开启。

  近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拟修订的《办法》,并增加一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这意味着,即PE获准险资投资后,创投类私募也成为险资间接开展非标权益类投资的渠道之一;事实上,此前险资所开展的PE类投资已逐渐形成规模,据一份险资投资报告显示,保险资金去年PE总投资金额超过1500万元。

  然而,和PE行业相比,创投类私募似乎有更大的发展空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统计发行,截至3月9日已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960家,而同期PE管理人则多达3414家。

  此外,创投类私募也面临着单家管理规模普遍较小的问题。统计显示,在前述960家管理人中,多达509家公司的管理规模小于2亿元。

  “保险资金在正式获准投资创投基金后,整个创投市场的资金体量会进一步扩张,”九鼎系的一位投资经理表示,“对许多创投基金来说是利好,因为市场资金丰富后,潜在的LP资源就会很充足。”

  但其同时指出,创投市场资金的涌入也容易拉高创业期企业的估值,诱发一级市场的估值泡沫。

  “现在许多企业想的不现实,B轮、C轮融资就想要和二级市场一样的估值,”前述九鼎的投资经理表示,“如果创投市场资金过剩,也容易导致估值的泡沫,这种泡沫和二级市场还不一样,它的流动性很差。”

  在业内人士看来,险资入围创投私募类投资后,其运作方法或将与母基金模式趋同,而并非对单一或少数基金进行大规模认购。

  “创投的风险其实比PE更高,所以要侧重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北京一家从事母基金业务的创投管理公司董事长王绍(化名)表示,“估计保险资金的在创投基金的运作也和FOF差不多,强调小规模、分散投资,或者可以通过设立母基金来放大杠杆,同时实现风险共担。”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也曾强调保险资管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并购、不动产等私募基金,不过对于是否能够设立创投母基金并未提及。

  新三板类创投或受益?

  在《办法》对创投基金的定义上,除强调基金可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外,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都在被划定的范围之内,这一规定引发了业内对险资涉足新三板类创投基金的猜想。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被赋予发行优先股可能的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新三板公司两类;其中新三板公司金科采取非公开的形式进行发行。

  “目前监管规定是,只有新三板才能发行优先股,在定义中把创投基金的投资范围扩展到优先股上,说明一些注重新三板投资的创投企业可能从中受益。”中信证券一位新三板挂牌业务人士指出。

  事实上,自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激增后,已有不少创投机构争相涌入这一市场,例如在挂牌公司中涉足较多的天星资本,抑或是通过自身挂牌新三板开展资本运作的九鼎集团(430719.OC);但在现实层面,当前发行优先股的三板公司仍然较为鲜见。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9日,仅有不超过6家新三板公司计划或曾计划优先股发行事宜,且当中以小贷公司、商业银行等非创业型企业为主。

  “一般适合发行优先股的都是现金流比较稳定的公司,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之类的,这里说的能够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其实默认了一种含权的结构,就是说这个投资既有可能是债权,也有可能是股权。”华泰证券一位投行人士表示,“但这种设计仍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目前还并没有在新三板上被大范围应用。”

  但在创投人士看来,《办法》在定义创投类企业投资范围时加入了优先股、可转债等品种,其意义或在于强调保险资金对接创投私募产品时应注重稳健性。

  “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可投优先股的私募,可能也是在侧面强调险资在选择创投产品时应当更加注重稳健性,”王绍表示,“因为保险资金的负债端都具有一定的固定收益性质,而优先股、可转债这类权益资产在风险上也比普通股更加中性,适合机构进行配置。”

  但在制度层面,丰富创业类企业的融资工具,允许创业公司发行带有权益性质的优先股和可转债亦被业内所期待。

  “应该允许新三板甚至是未挂牌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发行优先股或可转债,这样能够既吸引风投资金以外的中性资金,扩大潜在融资规模,也能降低投资方的风险,”王绍说,“但是这块也有赖于《公司法》等上位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作者: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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