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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特和产权理论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陈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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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列佛·哈特(Oliver Hart)原籍英国,出身名门望族,其祖上是有名的银行家,父亲是著名的结核病研究专家。但哈特似乎对银行业不感兴趣,也无意子承父业,而是对数学表现出了更大的兴趣。1969年,他从剑桥大学国王学院获得了数学学士学位。此后,哈特将兴趣转向了经济学,并于1972年从英国华威大学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学位,于1974年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注意,一般要想在普林斯顿获得博士学位,至少要四五年的功夫,而哈特从获硕士学位到获博士学位仅仅用了两年!)获得博士后,哈特返回英国,开始了他的教学生涯,先后执教于剑桥大学、伦敦经济学院等知名院校。1984年,哈特再次远渡重洋,来到了曾经学习和生活过的美国,开始担任麻省理工学院的教授。

  1993年,哈特离开了工作十年的麻省理工,来到了坎布里奇小镇上的另一所顶级学府—哈佛大学,并一直工作到今天。一些关于哈特的介绍会突出介绍他曾官拜哈佛大学经济系主任,关于这点我倒不想多提—对于国外的学者,区区的行政职务他们是不会放在眼里的,如果按照国内的习惯,非要在介绍他的时候提到这个头衔以表示尊敬,恐怕教授本人未必会领情。

  奥列佛·哈特是产权学派企业理论的主要开创者。他和格罗斯曼、摩尔等学者一起提出的产权理论已经成为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并在公司金融、政治理论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奥列佛VS奥列佛: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

  提到奥列佛·哈特教授的思想,不得不一起提起我们已经熟悉的另一位奥列佛—新科诺贝尔奖得主奥列佛·威廉姆森教授的理论。总体来说,哈特教授所提倡的产权理论同威廉姆森教授的交易成本理论是一种“既团结,又斗争”的关系。从渊源上看,这两种理论都是对传统制度经济学中契约理论的阐发,属于所谓的不完全契约派学说。

  什么是不完全契约呢?哈特教授是这样阐释的:第一,由于世界总是充满了不确定,因此人们总不可能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第二,即使人们可以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签约双方也难以用共同的语言将这些写入合约;第三,即使签约双方可以达成一致,他们也很难将契约的内容交与第三方裁决。

  举个杜撰的例子,假设一个不爱吃辣的人去餐馆吃饭,点菜前就要问服务员:“这菜到底是不是很辣啊?”服务员说:“不辣。”于是此人就放心点菜了。但菜上来一尝,却发现辣得不行!于是,此人拒绝付款。此时,如果双方诉诸法院,那法院也没有办法公正裁决,因为法官也不可能说清楚什么叫辣,什么叫不辣。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不完全契约的主要思想:用餐者到餐馆点菜的过程,就是一个缔结契约的过程。用餐者不能预期到餐馆的菜有多辣,这就是不完全契约的第一层意思。用餐者和服务员可能都知道某个程度的辣,但由于用餐者怕辣,服务员不怕辣,所以两人对同一个客观的辣度有完全不同的判断,这就体现了不完全契约的第二层意思。即使双方达成了共识,认为菜是不辣的,但在发生争执时,作为第三方的法院也无法根据这个共识进行裁决,这就体现了不完全契约的第三层意思。

  既然契约本身总是不完全的,这就给了签约的某一方事后“敲竹杠”或从事机会主义行动的机会。而考虑到这一点,签约双方可能在事先就不可能达成契约。显然,这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整体效率。

  那怎么才能解决契约的不完全问题呢?在上期中我们介绍过威廉姆森教授开出的药方,即实行“一体化”。如果两家有争议,那就干脆两家并一家,一家人总不会说两家话了吧。遗憾的是,这种观点还真不一定对,“一家人不说两家话”在很多情况下都被证明为错误的。事实上在很多时候,将一家企业变成另一家企业的雇员后,并不能减少其机会主义的行为,扯皮、敲竹杠的现象同样会存在。

  为理解这点,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被称为“史上最失败并购”的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AOL)并购案。

  2000年1月10日,美国在线宣布以1810亿美元收购时代华纳公司,成为美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大一宗兼并案。尽管在并购发生之前,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的牵手被看成是天作之合,但事后证明这个并购是一段糟糕透顶的“姻缘”。合并后不久,新公司的业绩就出现了大幅下滑,2002年,公司亏损额高达987亿美元,相当于智利和越南的GDP之和。在业绩的一路下滑中,公司还出现了高层人员更迭、企业内部文化冲突等事件。2009年5月,这段不幸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美国时代华纳宣称,该公司和美国在线将签署“离婚协议”,并将于今年年底正式“分道扬镳”。

  既然是“史上最失败并购”,当然可以举出很多原因。但在此我仅想提一点:在美国在线收购时代华纳后,派员去接管原时代华纳的业务。但是原时代华纳那些习惯于西装革履、严肃正经的职员们似乎很不习惯于新来充当领导的IT牛仔们,处处不予配合。从管理的角度看,这可以归于企业文化的冲突,而如果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个现象说明的是“一体化”并不能消除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收购合同里写了原来我们公司的多少人都归你们管,但没有说我们要怎么工作,不配合,总不违反契约吧?这个事例就给了威廉姆森的理论提出了一个重大的挑战。而哈特的理论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剩余索取权”:谁拥有它

  为了克服威廉姆森理论中的困境,哈特教授提出了“剩余控制权”的概念。契约不是不可能完全吗?既然未来的事情料不到、说不清、断不明,那么避免签约双方事后扯皮的一种可能选择就是把在发生这些情况时进行拍板的权力交给其中一方。而这种相机选择的拍板权,就是所谓的“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是一种很大的权力—只要契约里没有完全明确的权力,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都可以自行裁决。传说在前苏联的革命先驱起草布尔什维克党章的时候,有人认为党章太过模糊。但列宁解释说:“党章的文字模糊正说明了布尔什维克的力量”—一旦需要,布尔什维克可以随时对党章的条文进行解释,以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这个例子,其实是对“剩余控制权”的很好阐释。

  在哈特的理论中,“剩余控制权”就等同于所有权。很显然,当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所有权的不同分配方式会影响签约双方事前的投入状况。举个通俗的例子,旧社会我国民间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那时候,妇女地位低下,在婚姻这个契约达成后,“剩余控制权”完全在男方家庭。这样,在结婚之前,女方的家长完全没有对其投入的激励,这就造成了长期以来“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情况。而现在时代变了,妇女权益大大提高,因此女方家长也就更舍得在女儿身上花钱了。

  那么,既然“剩余索取权”这么重要,到底谁能拥有它呢?哈特的解释是,这主要依赖于签约双方的谈判力。假定专用性投资(包括人力资本的投资)必须依赖某种资产,那么谈判力的大小就主要依赖于谁拥有资产、拥有多少资产。根据产权理论,在一个企业里谁拥有资产、谁拥有的资产多,就更有说话份,就能拥有“剩余控制权”,或者更确切地说,能更无争议地拥有“剩余控制权”。因此,从哈特的产权理论看,企业就是一种(非人力)物质资产的组合。正是用物质资产作为粘合剂,将人聚合到一起,才产生了大家看到的企业。

  回到前面说的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的例子,为什么时代华纳的人会不服美国在线的人呢?与其说是文化冲突,不如说是资产的变化带来的双方地位的变化。由于在并购发生之前正是美国IT业蓬勃发展之时,美国在线因此有很高的市值,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它拥有“剩余控制权”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并购进行的过程中,美国经历了IT泡沫的破灭,美国在线的市值一路下滑,导致它完全丧失了在资产方面对于时代华纳的优势。在此背景下,原时代华纳的员工对其不服就很容易理解了。产权理论对企业边界的解释

  企业是什么?企业的边界在哪里?这两个问题是企业理论最根本的问题。从科斯开始,大量经济学家都试图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解释,哈特的产权理论也不例外。

  前面已经说到,哈特将企业看作一系列物质的集合,这已经回答了第一个问题。那么哈特对第二个问题是怎么回答的呢?和先前的理论类似,哈特的产权理论也从企业一体化的成本收益比较来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假设有A和B两个企业。如果两个企业各自保留对于物质资产的所有权,那么这两个企业就是独立的。如果A购买了B的物质资产,那么就称为A并购了B,或对B实行了一体化。在这个过程中,企业A的收益和成本是什么呢?根据产权理论,这两者都和双方企业的事前投资有关。如果A预料到收购B,拥有对B的剩余控制权,从而将在和B的合作中更占优势,那么在并购发生前,A就有激励增强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这就是并购或一体化的收益。而反过来,如果B预料到要被收购,要失去剩余控制权,那么就会减少进行事前关系专用投资的积极性,这就是一体化的成本。如果一体化的收益超过一体化的成本,那么一体化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一体化的收益低于一体化的成本,那么一体化就是无效的。而企业的边界,应该要扩展到一体化不能再带来有效收益的那一点为止。

  那么如果A、B实行了一体化,合理的产权安排应该怎么安排呢?根据产权理论,一体化后的所有权或者说剩余所有权应该赋予投资重要的一方,这样可以更好地激励其在事先进行投资。

  产权理论关于公司融资和公司治理的解释

  和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一样,哈特的产权理论也试图对于资本结构、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行解释。沿用一贯的观点,产权理论将公司的融资过程看成一个契约缔结的过程,企业的经营者通过股票或债券进行融资,并且根据以上提到的三个原因,这个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按照哈特和摩尔在一篇论文中的提法,即“企业的收益流是不能被证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者就有可能对企业的资金进行“盗取”——花企业的钱买1200万的吊灯也好,为自己买专机也好,反正企业家总有办法用企业的钱做自己的事。面对这种可能,为了尽可能防止企业经营者的资金盗取行为,应该采用什么财务工具进行融资呢?哈特德答案是对企业约束最“硬”的债券。“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如果钱都是借的,到了期总要还,不还就要你破产!由于破产清算对企业的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惩罚威胁,因此可以有效减少经营者“盗取”资金的行为。

  在强调了破产清算权的重要后,哈特等人进一步研究了企业不能履约时的最佳破产程序。哈特等人意识到,由于企业可能有很多债权人,他们可能展开无效率的竞争,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浪费。因此,控制权不能简单移交给债权人,而要设计一套恰当的程序来指导债权人之间的谈判。哈特等人建议,应当把债权人变成股东,然后通过投票原则来决定企业的未来。债转股!不知道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这一招是否是从哈特那里学来的。

  (文/陈永伟为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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