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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商业银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四家银行类上市公司普遍认为《办法》出台有利于增强银行盈利的稳定性和规范竞争秩序,更新服务理念,促进业务创新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并有利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业内资深人士指出,该《办法》对收入、利润的影响并不能马上体现出来,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需要相应实施细则出台后才能进行量化。
民生银行(相关,行情)总行董监办人士对记者说,该《办法》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收入,但目前中国的中间业务收费一般只占总利润的5%到10%左右,因此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而且这种收费面向所有银行,因此对某一家银行的影响力度将不是特别大。
《办法》出台对观念的影响可能是更重要的,《办法》对银行服务收费有了更明确、更规范、更广泛的规定,这将大大提高广大用户对银行收费的认可度,培养银行服务是有偿的观念,使银行的收费合理化,增加利润来源。
招商银行(相关,行情)总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行正对《办法》出台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和核算。《办法》对利润是否有影响、有多大影响,要视乎各家银行的具体情况。随着存贷利差的缩小,各家银行越来越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产品、服务和效益成为竞争的焦点。因此,从长远来看,对于那些创新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银行,该办法的实施无疑是一大利好。同时,银行收费带来的收入可投入科技创新和产品创新,形成良性的循环和互动。
深圳发展银行总行有关人士认为,该办法将更多地考验一家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并更多地考验银行产品本身的品质。产品的价格必须体现其价值,《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纠正不合理的价格偏差,避免以牺牲利润去争取市场份额。而且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价格策略,对业务发展进行适当的取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出台后,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是要抓紧研究市场调节价范围业务的具体方案和计划,与大客户进行收费沟通,并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研究。
同时,业内人士指出,《办法》只是框架性的指导意见,很多问题需要配套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例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定价权限集中在总行,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银行业竞争程度不同,“一刀切”的价格不能适应各地发展的需要,这需要总行对分支行进行价格浮动授权,并发挥银行同业公会的区域性协调作用。但《办法》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此外,《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其中政府指导价涉及范围是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业务量大,但《办法》并没有对这部分业务明确指出具体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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