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案审理定有下文 吕梁的“靠山”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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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检察官手中的证据,足以将大量涉案机构送上法庭;吕梁自誉沃伦·巴菲特,但遭到检察官驳斥;与庭者无不在问——吕梁的靠山究竟是谁? 2002年6月18日晚21时10分,当7名被告人分别做完最后陈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中科创业(相关,行情)股价操纵案”审判长白波敲响了休庭的法槌。白波没有当庭宣判,这与此前《财经时报》从各个渠道获得的信息基本一致。 由于案情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想要合议庭在短短一周时间里就定罪量刑不啻是一种奢望。尽管按照《刑法》有关法则,对于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刑罚为5年以下,如果不考虑这是全国首例涉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的背景,感觉上,小于5年的刑罚似乎给量刑和服刑双方的压力都不大。 在四天的庭审中,中科创业案的各种细节被一次次反复提及,涉案的营业部名单、股东账户名单、为吕梁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单均在投影的屏幕上让人一览无遗。这些证据大都游离于7名被告人之外,招招直指整个中科创业案件的幕后黑手——54亿元涉案资金的提供者。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涉案营业部、金融机构不仅为“身无分文”的吕梁提供了“第一桶金”,且是持续不断地为吕梁提供操纵中科创业的资金。可以说,这些证据中的任何一条拿出来都会掷地有声。 但掷地有声之后呢?记者所能听到和见到的是这些幕后的支持者一次次与法律擦肩而过。他们置身事外显得如此从容。这种从容令人疑惑,更令人失望。法庭在对现有7名被告人量刑之后,是否还能书写对机构参与者给予刑罚的后续篇章?整个中科创业案件的一连串谜面何时才能完全解开? 吕梁招数有多少? 在此次开始庭审之前,吕梁如何融资,如何通过资金逐渐操纵上市公司股价乃至控制整个“中科系”,一直是每一个人急于知道的谜底。实际上,谜面在第一天的庭审中,通过起诉书的指控,第一被告人丁福根供述就已经被揭示了。 作为主要公诉人,检察官吴春妹在法庭第二轮辩论的过程中,曾用高度概括的六个步骤勾勒出吕梁的所有操纵行为: ——成立自己控制的公司,包括借用他人名义去融资,将所取得的资金用于股票交易; ——设立资金账户的同时下挂多个股东账户,使这些股东账户归自己所有,在一定期间内归自己控制,从而达到将所得资金打入自己控制的股东卡内,进一步完成自买自卖,在完成交易量的同时又不转移所有权的归属,以此控制股价; ——做开盘、收盘价,从而控制股票走势,目的是取信于股民; ——在流通领域买卖一只股票的同时,还去收购这只股票的法人股; ——不仅做0048股票(中科创业股票简称,下同),还按照做0048股票的思路做其他股票,但做其他股票的根本目的是还0048的融资款。因此,控制0048是控制整个“中科系”股票的中枢; ——成立公司以收购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于股市中的获利部分。 检察官吴春妹同时指出,这些行为过程虽然仅描述了吕梁一方的行为,却将所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基本全部勾勒出来。 按照公诉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上述行为基本涵盖吕梁的所有变招。对于吕梁的这些招数,吴春妹一针见血地指出:“无论吕梁做得多大,都建立在海市蜃楼的基础上,做得越大,犯罪风险也越大。” “吕梁理论”有多深? 然而,多名被告人对吕梁“身无分文”似乎不以为然。他们集体辩称是受了吕梁推崇的“巴菲特理论”的吸引。吕梁所倡导的这一理论,几年前曾通过多家证券类媒体被大肆宣扬。 是否受到该“理论”的引导成为庭审辩论的一个交锋点。对于被告人的辩称,公诉人在庭审辩论中陈述:“从现有证据看,吕梁根本没有资金。他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他人,在使用这些资金时吕梁要付出较高的利息回报,这些回报使吕梁必然承受沉重负担。” “正因为没有自己的资金,要想实现资金的再增值,而且是通过股票市场实现资金再增值,只能是靠自己所取得资金用于股市买卖股票,使股票价格上涨,才有可能将获利部分用于支付别人的利润。同时,用现已拿到的资金、股票去做抵押,以取得更多资金,再去股市买卖股票,获利还款。”公诉人指出,这种投资增值套路的必然结果是:因为原始资本不是自己的,所以取得的资金越多,负担越重,最终造成恶性循环。这种投资方式显然与国外倡导的“巴菲特理论”风马牛不相及。 另外,检察官吴春妹还在辩论中强调,“巴菲特理论”的精华在于买的是公司而不是股票,购买者不必关注股票的涨与跌,不必关注经济气候的好与坏,购买行为建立在对所买公司的基本面上,买的是优质公司的未来。吕梁显然无法做到这些,否则他何惧股票的涨跌而一味要涨,一跌而不可收拾?他根本不可能用自己的行为实现这种“巴菲特理论”。 吕梁的“靠山”有多高? 令人惊讶的是,即便没有这些理论的吸引,吕梁从身无分文到融资54亿元似乎并不费吹灰之力。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吕梁最初的股票来自朱焕良,资金则来自深圳中煤信托投资公司。正是这些雄厚的资金来源构筑了吕梁坚实的靠山。 在庭审举证、质证阶段,公诉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这与辩护人和被告人几乎拿不出任何证据形成了鲜明对比。公诉方举证的证据共有10大部分,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实吕梁、朱焕良有预谋行为的证据,吕梁的融资情况,涉案公司方证据,涉案账户统计,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买卖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公安机关到涉案各营业部调查的情况,各犯罪嫌疑人涉案融资情况一览表等等。 在这些证据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各种财务数据。记者注意到,关于吕梁融资情况的统计材料,系山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统计而成,其中涉及大量为吕梁方提供融资的营业部材料。检察官表示,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营业部做了全面统计,共统计了146家分散于全国的21个省、市的营业部,仅涉案营业部的材料就多达300多册。 在法庭公开的126家涉案营业部名单中,营业部多分布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从庭审调查中可以看到,这些营业部不仅为吕梁提供了大量的资金,还积极为吕梁方提供了大量的股东账户,以利于吕梁方互相“倒仓”、“对敲”(即自买自卖行为)。 根据被告人庞博等人的供述,营业部等“中介机构”或“中介人”通过融资和提供股东账户,均从吕梁方获取了金额不等的好处费或中介费。 此外,根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证明,6名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被告人所融的资金,显然不能达到该案所涉及的54亿元;除了这6名报告人,其他为吕梁或朱焕良方融资的自然人和机构还大有人在。这些为吕梁等人提供资金的后台人物,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吕梁还能逃多久? 在最后一天的庭审中,公诉方出示的吕梁证词一度引起法庭哗然。根据公诉人的介绍,公安机关曾于2001年2月3日将其逮捕,但在随后的监视居住期间,2月9日,吕梁不知采用了何种本领,居然逃离其被监视的居住场所。 公诉方在法庭上同时出示了公安部内部发出的一个传真材料,内容为公安部发出的内部通缉令,即对朱焕良、吕梁、丁福根发出的“红色通缉令”。目前丁福根已在案,吕梁和朱焕良两名主犯却逃之夭夭。 从公诉方出示的朱焕良与其妻子的出境登记表可以推测,朱焕良逃逸到国外的可能性较大。那么,吕梁呢?吕梁究竟身处何方?吕梁、朱焕良等人何时才能接受法律制裁? 在四天的庭审结束后,教师出身的被告人何宁一在法庭最后陈述中的一段话居然一直萦绕在记者心中:“在中国加入世贸的今天,我深深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感到担忧。期盼通过对本案的审理,人们能从我的身上汲取教训;期盼机构投资者能在规范的环境中很好地成长;期盼媒体能正确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期盼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有严格审核制度,以免虚假信息害人;期盼营业部、金融机构能严格把关,不要让中科的悲剧重演。” 何宁一这番话当时引起庭下不少旁听者的窃笑,但就某种意义上讲,这或许是对整个中科创业案件庭审四天来的一种总结。无论何宁一出自真心还是假意,与案件有关的主体——机构投资者、媒体、上市公司、金融单位等,在这段话中竟无一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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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6月21日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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