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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条文:
以前: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
现在:无
说明:十大加减法内容主要是对比《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历次修改稿的内容,同时提供了市场的相关观点及有可能带来的市场影响,其中最后一稿为今年7月份的修改稿。由于《直销管理条例》并未出台,并且部分条文仍将修改,故本文内容提到的相关条文内容,并不完全是即将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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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第一次提出对可以直销的产品进行限制是在去年的厦门会议上。当时有关政府官员表示,可以直销的产品仅限于保健品、化妆品和日用品,有可能会增加保健器械类产品,后来又增加了小型厨具。
对直销产品进行限制,也一直遭到直销企业的质疑。同样是在去年召开的直销立法专题小组会议上,就直销业是否要对产品限制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探讨。
部分企业认为,直销立法应该部队产品类别进行限制,只要生产、国家批准的产品都可以销售,而有的企业则建议立法对不得直销的产品作列举,其余可以销售,也有的企业建议可销售的产品限于快速消费品、日用易耗品等,排除鲜活、珠宝、国家管制产品或需要特别许可证的产品,另外,十分耐用品、没有明显价值或价值难以确定的产品以及珠宝等产品不得销售。
而事实上,也并非所有产品都适合直销。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确实也出现过一些通过传销珠宝等产品来到到牟利的非法行为,而更使大家耳熟能详的非法传销案里便有席卷大江南北的唐今公司
“骨灰塔传销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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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条文:
以前: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1)、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
(2)、在直辖市设立10个以上的店铺或20个以上特许经营店铺;
(3)、单个零售店普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现在: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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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作为“无店铺销售模式”,是否要硬性规定直销企业开设一定数量的店铺,一直是我国直销立法关注的焦点问题。但随着直销立法的推进,要求直销企业开设一定数量店铺的规定或许将会发生改变。
据最新流传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显示,我国今后仍将要求直销企业在开展业务的地方设立服务网点,但已经改变了原来明文规定的“店铺”一说,并且在数量上取消了原来的限制。
《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一章中规定,对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并没有发生变化,均要求“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置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最大的变化实在对店铺的相关规定上。新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并没有明确要为“店铺”,也没有对“店铺”的数量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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