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国初期,我国曾对公民的迁徙自由予以了肯定,1954年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但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将城乡居民明确区分为“农村户口”与“非农村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实行区别对待的城乡分治政策。《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开始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实行严格限制,这在事实上以一般法律否定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评论] |
| 此后通过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1982年宪法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均只字未提,默认了《户口登记条例》对公民迁徙自由的限制。实施户籍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从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是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但是长期以来严格贯彻执行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评论] |
| 城乡二元结构的确立实际上是实现工业化的一个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随着户籍制度而实施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制度,在压低农产品价格的基础上提高工业产品的价格。从农民身上拿走大量资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说,拿了有6000亿~8000亿元。[评论] |
|
应该赋予公民迁徙自由 |
|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第1款确定了“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第13条第2款规定使用此种权利的条件是“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据此,在排除了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受此种自由保护之后给予了公民自由行使“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的权利…[评论] |
|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又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关于“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规定的精神,并进一步明确了“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根据对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占总数的57%.…[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