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财经 为纪念200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14日9点在京召开座谈会。座谈会的主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共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助理巡视员河山在座谈会上发表讲话。
"五证"全无,竟卖商品房,拍着胸脯蒙骗消费者,说"准能办下产权证"。这样的开发商,还不应当让他双倍赔偿吗?胆大包天,竟然扯下法院的封条,出售己查封的商品房。这样的经销者,还不应当让他双倍赔偿吗?北京郊区那处违法开发的"名人别墅"被执法者炸平,受欺诈的消费者难道还不能适用消法要求双倍索赔吗?商品房欺诈屡见不鲜,然适用消法得到双倍赔偿的罕见,好不容易见到一审判赔了,却又被二审发回重审。问问究竟,桌面上常听到几种说法。
一曰商品房是特殊商品,不适用消法。商品房无非是不动产,价格高些,从商品属性来说,它没什么特殊。商品房,商品房,既然叫品房,顾明思义,说明它就是商品。凡商品就要适用消法,有欺诈消费者的,就要双倍赔偿。
二曰商品房金额大,商品房欺诈实行双倍赔偿有失公允。当今消费,商品房可谓头号"大件"。消费者往往掏一生积蓄,或者全家拼凑,以求有个自己的"窝"。遭欺诈,双倍索赔,是消法赋予消费者权利。它不仅使消费者得到救济,更是对欺诈人的惩罚,使其自吞苦果,引之为戒。
三曰商品房欺诈实行双倍赔偿难于承受。房地产开发,动辄几千万,上亿元,没有这个金钢钻,就别揽瓷器活儿。而一套商品住宅,几十万,上百万,即使翻一番,也是个零头,开发商应有这个能力。即使赔不起,叫他破产,房地产市场也少个祸虫。
当然,莫把质量问题作欺诈,如掉个墙皮,漏点水,是不适用双倍索赔的。还有,对房屋面积的短少也要遵从相关规定索赔。对于超出法定误差之外的短缺面积,可以对该部分请求双倍赔偿,而不是对整栋房屋双倍索赔。
房地产开发商敢动土,必是根深蒂厚,这点谁也不否认。但对欺诈者也要摸老虎屁股,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敢问法大权大,热忱保护消费者权益,用法律利剑开辟房地产宁静市场。破坚冰,斩骗魔,拭目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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