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星:用数字说话--剖析中国股市运行机制(上)
(下)
·面临股民诉讼的部分中国上市公司“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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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来得太晚,但毕竟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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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下午1点,“中国股市第一案”——11位股民诉原红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在成都中院结束了长达近4年的马拉松进程。此案也是同类案件中惟一一例法院审结的案例。此案之前的11月11日,曾有上海投资者彭淼秋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案以和解方式结案,原告获嘉宝实业一次性补偿款项800元。
对此判决,熬了三年多的原ST红光股民吴振扬老先生说:“尽管结果来得太晚了,但毕竟来了。”
迄今为止,先后有大庆联谊、圣方科技、山东渤海、ST嘉宝、上海同达、三九医药、ST九洲、ST红光和ST银广夏涉及诉讼并被各地中院立案受理。从《通知》发出到现在,各地法院已经受理了893起证券民事赔偿案,共涉及9家上市公司。红光案只是“汪洋大海”中的一滴小水珠。
[请看:马拉松——状告红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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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案开庭情况一览表
上市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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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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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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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原告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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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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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联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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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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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伟华、郭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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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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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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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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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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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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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圣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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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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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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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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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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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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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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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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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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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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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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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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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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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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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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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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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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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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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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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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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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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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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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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盈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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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差异:法律保护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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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美国有八成证券民事诉讼案件最终达成和解,仅有1%的案件走完审判全过程。而和解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问题,降低诉讼成本,因此被推崇为证券民事诉讼案的最佳解决之路。
持股人遭受损失和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关键。在美国,法律认为,投资作为经济活动,其存在的依据就是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诚信原则如实披露信息。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披露信息,就违反了有关法律,就构成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原因,无论投资者是否看到有关信息。专家认为,美国法律诚信第一的原则取代了其他证明和争议,这是非常明智的,这种规定将上市公司置于必须诚信的境地,对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有很强的约束力。而我国法律在这个关键问题上的司法解释相当模糊,形成了制约的一大瓶颈。
损失额是证券民事索赔案的核心,是控辩双方必争之地。欧美法律计算的基本原则是买卖之间的差价,借此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一原则在保护投资者方面的力度远远超过保护上市公司,而我国法律在实践中,法人地位高于自然人,因此导致屡屡出现上市公司和机构合谋,引散户上钩的行径。这种情况在美国将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美国《证券法》规定,任何签署报告的人、公司全体董事、会计师、评估人员、工程师、其他编制和确认报告的专业人士、证券承销商等人员都可以成为被告,一起向持股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持股人的索赔要求上述人员都有责任给予赔偿。这种连带责任具有极强的杀伤力,使上市公司不敢轻易作假,因为一旦作假,可能遭受灭顶之灾,参与作假的中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也将受到严惩。
由此可以看出,为什么证券民事赔偿在中国实施如此之难。其实质在于,中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国企。用学者的话来说,国企是“被宠坏的孩子”,虽然业绩极差,但并不影响家长对其“疼爱有加”。
[连载:《中国股市大索赔》(作者: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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