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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源于30年代大萧条之后美国通过的《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而当年主宰美国金融业的J.P.摩根公司被限定在商业银行,其证券业务则被独立出来,成立摩根o斯坦利则被看作是现代投资银行业诞生的标志。1929年到1933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带来了经济面临崩溃的灾难,该法案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之后的66年,随着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美国的金融业经营体系也发生了变化,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一时期美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
《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之所以最终被抛弃,主要原因是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在90年代以后显著加快,分业经营已经直接制约着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由于该法案在制定时的'庇点'和有关'规避'该法案的法规出台已经使该法案的约束力大大下降。如70年代后期由于该法案Q规则(确立资金成本上限)和存款保险导致在利率浮动情况下对银行稳定构成威胁,导致该规则最终于80年代作废。
从1933年美国确立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到1999年最终取消该法案,这期间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从分业到混业演变总体上看呈现一种渐进过程。60年代证券市场牛市培育了美国投资银行业,70年代,美国许多商业银行以其附属公司的方式,通过离岸金融业务参与到欧洲债券市场。
80年代后,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在投资银行业显著下降,而金融创新活动则使得投资银行业的收益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投资银行、投资基金和各类其它非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与此同时,银行业在美国金融业中占有的份额不断下降。面对外国证券机构进入美国证券市场对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发展构成的压力,和美国金融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不利地位,美国银行业千方百计规避法律,采取兼并和金融创新手段向证券业渗透。政府为了提高本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开始放松管制,默许甚至鼓励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如1980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DIPMCA)、和1982年出台的《存款机构法》(加恩·圣杰曼法),最终取消了美联储Q条例所制定的利率上限,并倡导银行业与证券业的业务交叉。《1987年银行公平竞争法案》则进一步明确允许商业银行有条件地涉足证券投资等非传统银行业务;1989年1月,美联储批准花旗、大通曼哈顿等5大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承销企业债券。此后,对《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第20条更宽松的解释使得商业银行能够有限进入新证券发行市场。花旗、信孚、摩根等22家银行因此开始经营有关的业务。
进入90年代,尤其是中后期,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潮风起云涌。《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使包括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美国国民银行与美洲银行、西北银行公司与富国银行公司、德意志银行与信孚银行合并合法化。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最终于1999年11月4日在参众两院获得通过也就成为必然。
从西方主要国家金融业经营模式演变看,美国对最终确立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明显滞后于主要伙伴。英国、日本对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法律文件颁布都早于美国,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法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准许商业银行持有非银行公司不超过20%的股份。
1986年,英国颁布《金融服务法案》,宣布银行业可以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确立了英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它不仅使英国本土商业银行进入了投资银行领域,而且吸引了美国、日本的商业银行涌入英国证券市场。
日本的金融改革是与日本经济发展相一致的,可以说日本金融业出现问题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都是源于混业经营。80年代,为了满足向外扩张的需要,日本出台了《金融改革法》,准许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以子公司方式实行跨行业兼营,这导致日本全能金融机构的诞生,并孕育了日本的金融危机。1997年5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日本金融业面临的问题,日本金融当局通过了全面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法案。1998年4月"大爆炸"(big bang)正式启动,旨在通过重组、提高金融机构透明度和鼓励金融创新推动日本金融业竞争力的提高。(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