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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尊严地活着
尚福林在此次峰会上指出,此次讨论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解决的是券商生存的资格和尊严。
《准则》中最受关注是证券公司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关系与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
在证券公司与股东关系方面,《准则》规定,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知悉股东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有关股东在一个月内纠正,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控股股东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准则》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额及表决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出现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情况时,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准则》还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融资担保;股东占用公司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在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方面,《准则》规定,证券公司客户在证券公司存放的资金、证券,其所有权属于客户。对客户存放的资金、证券,对客户的资料,证券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则》还同时界定了证券公司与经理层、证券公司与董事、董事会、证券公司与监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准则》规定,证券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稽核、合规检查事项设置一个或多个独立的部门或职位,监督检查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董事不得少于两名。
《淮则》要求证券公司董事会就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有与会人士说,《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又将中国券商向国际化推进了一大步。但是这位人士亦指出,由于准则中数次提及“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或要求”,这使得《准则》本身的标准不强硬,而且有些项目无法量化,有的条款只能在人人自律的前提下实施,从而使其可操作性有所折扣。这些意见将在12日下午以及13日的分组讨论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