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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利时代来临
李小雪在峰会上指出,强调券商内部控制已经迫在眉睫,否则券商风险将酝酿金融风险,而金融风险又可能引发社会风险,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是本次出台《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初衷。
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内容涉及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投行业务、研究咨询业务、创新业务、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会计系统、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等方面,其中前三个方面最为重要。经纪业务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对开户、接受委托、资金存取、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
证券公司应严防发生盗用客户托管债券等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部门负责对证券营业部资金划转、证券转移、交易活动进行自动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证券转移、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实时预警。
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等的风险。
《指引》强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会计核算(含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自营决策、账户开设、投资运作和风险监控应严格分离;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证券公司应避免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监控部门负责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并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压力测试,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公司承受范围内。
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关注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证券公司应封闭运作、专户管理受托资产,确保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户管理、独立运作。
《指引》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各营业场所“工作室”(包括网上工作室)和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的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所辖营业场所没有非法投资咨询。
在《证券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四条威风凛凛。该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时,证券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在审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其履行职责时是否有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其他客户资产的行为,是否有导致公司违规发售柜台债券的行为;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离任人的陈述或总结报告;审计结论。
接受离任审计的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离任审计报告上签字。在原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之后一年内,公司发现有新情况的,应当进行补充审计。
与会券商老总表示,此三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券商全面竞争时代的来临,亦即标志着暴利时代的彻底结束。在今后几年的时间里,券商将像制造业如彩电、电脑行业一样,将发动浴血而生的价格战,并成为一个微利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