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之争
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属于企业债?金融债?还是公司债?
由于债券的性质将直接关系到发债的审批程序以及主体资格等问题,目前围绕券商发债的谜团除时机外,对于所发债券的性质也存在着争议。
根据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如果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属于企业债,根据《条例》规定,发债申请必须经由发改委及央行的审批;同时,发债的证券公司还必须符合发债前“连续三年盈利;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等规定。
如果将证券公司所发债券归为金融债,按照《条例》,金融债不在该条例适用范围之内。
证监会机构部一位人士坦言,关于证券公司发债性质较难把握,是一个“边际问题”。而法律部一位人士则肯定,券商发债应该属于公司债。
《公司法》要求发行公司债的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且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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