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实施本条第5款(甲)项要求的时候,一缔约国(方)所拟增加的税率如与本协定第二条不符,则本协定第二十八条和程序,应予适用。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同盟的其他成员在减低相应的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
7. (甲)任何缔约国(方)决定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缔约国(方)全体,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拟议的同盟或贸易区的资料,以便缔约国(方)全体得以斟酌向缔约国(方)提出报告和建议。
(乙)经与参加本条第5款所述临时协定的各方对协定所包括的计划和进程表协商研究,并适当考虑本款(甲)项所提供的资料以后,如缔约国(方)全体发现:参加协定各方在所拟议的期间内不可能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缔约国(方)全体应向参加协定各方提出建议,如参加协定各方不准备按照这些建议修改临时协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
(丙)本条第5款(丙)项所述计划或进程表的任何重要修改,应通知缔约国(方)全体。如果这一改变将危及或不适当延迟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缔约国(方)全体可以要求同有关缔约国(方)进行协商。
8. 在本协定内,
(甲)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因此,
(1) 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本协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
(2) 除受本条第9款的限制以外,同盟的每个成员对于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
(乙)自由贸易工应理解为由两个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对原产于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在必要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
9. 本协定第一条第2款的优惠,不应因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受到影响。但可以与有关缔约国(方)谈判加以调整或取消,当须要按照第8款(甲)项(1)和第8款(乙)项的规定取消优惠时,这种与有关缔约各国(方0进行谈判的程序应特别适用。
10. 缔约国(方)全体经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可以批准与本条第5款至第9款的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系为建立本条所称 搓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议。
11. 考虑到印度和巴基斯坦各自建成独立国家这一特殊情况,并承认这两个国家系长期组成一个经济单位这个事实,缔约各国(方)同意,在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尚未建立在确定的基础上以前,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将不阻止这两个国家对它们的贸易,作出特别安排。
12. 缔约国(方)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及地方政府和当局能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方)的联合行动
1. 为了贯彻实施本协定内涉及联合行动的各项规定,一般地说,为了便于实施本协定和促进实现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各缔约国(方)代表应当随时集会。本协定中谈到各缔约国(方)采取联合行动时,一律称为缔约国(方)全体。
2. 联合国秘书长应于1948年3月1日以前,召开缔约国(方)全体第一次会议。
3. 每一缔约国(方)在缔约国(方)全体的各种会议上,应有一票投票权。
4. 缔约国(方)全体的决议,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应以所投票数的多数通过。
5. 在本协定其他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国(方)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国(方)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但这项决议应以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国(方)的半数以上。缔约国(方)全体可以采用同样投票方法。
(甲)规定须采用其他投票方法来解除承担义务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
(乙)制订为实施本款规定所必需的某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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