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范中央救灾资金申请原则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14日强调,民政部、财政部将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救灾资金的省份,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中央补助时,民政部、财政部将不予补助或减少补助数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即将出台灾民生活救济管理规程,对灾民救济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规程草案规定,在拨款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文将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有关省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该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民政部、财政部。 规程草案规定,救灾应急资金应在1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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