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发布的长沙市2004年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职工工资增长在上年实际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以下幅度调控:以工资增长率10%为工资增长基准线,以工资增长率15%为工资增长上线,以工资增长率2%为工资增长下线。 据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龙建辉副处长介绍,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企业按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工资水平内,自主分配。对于生产正常、经济效益比较稳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水平大体相当的企业,原则上不应低于基准线。工资水平已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基准线。已改制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差,但生产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应控制在下线2%以下。连续3年未生产的企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保持零增长,但不得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外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基准线。 各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增长幅度后,须填写《长沙市企业执行2004年工资指导线方案审核表》,9月30日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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