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者涂汉江终于等来了上诉结果,6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终审宣判,罪名还是非法经营罪,改判涂汉江有期徒刑3年,改判胡敏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此前,江汉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涂汉江、胡敏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处以罚金共计320万元,并没收二人共计6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详见本报5月12日《一个民间借贷者的获罪路径》)。
7月8日下午6点前后,在看守所食堂的一个包房里,探视的亲属在一旁。“想起来心里就很不平衡。”涂汉江频眨双眼,挥舞着右手,显得很焦躁,“我从小就听话做人,经商这么多年没有做过一点坏事,舍不得吃舍不得穿,结果……”然后是长久的沉默。
相关迹象显示,近期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资金链日益紧绷,与此相应,民间借贷在各地日趋活跃。据官方发布的数据,温州5月300户民间监测点借贷发生额达6492万元,各项数据均达到2003年1月以来17个月的最高点,部分地区的民间借贷月利率最高达18‰(即年利率20%)。
在这一背景下,罪犯涂汉江的沉默意味深长。
事发
除了做生意,涂平时爱看些新闻类节目,有时也看书,崇拜中国古代贤达。这个高中毕业、靠推销啤酒起家的生意人,他说他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来想象他所崇拜的对象,怀着某种近乎偏执的气质应对着这个世界。
但是现在他只能在狱中度过余下的刑期。
2002年9月24日零点,武汉市公安局以涉黑将其羁押。曾经参加过该案侦破工作的一位人士回忆警方收到了一封检举信,称涂汉江“涉嫌多种黑社会犯罪活动”,以比银行便捷的方式向前来借款者高息贷款,然后在借款者不能及时还款时,收容一批地痞、流氓和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从事收帐为名的恐吓、胁迫活动,迫使借款者写下利滚利的欠条。
涂汉江说是“因为有些人借钱不想还,想方设法地搞我”。他称至今还有800余万元的借款没能收回。有一笔高达600万元的债权,曾经江夏当地法院调解,至今依然没有收回。
这封署名为“江夏区知情百姓”的举报信送到了当时身居高位的杨世洪(前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武汉市政法委书记、武汉市委常委)手中。杨批示查办。公安迅速作出反应,负责打黑的刑侦四大队立案侦察,但调查发现检举信并不属实。
“实际上对涉黑的指控,后来是否(定)了的。”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说,检举信所说的几个恶性案件“事实上都没有发现证据”。该案随后被该局经侦处接手。
涂汉江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被关押37天后,武汉市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有关指控证据不足,应该立即放人。但他随即被转移到另地关押,指控也由涉黑转向经济犯罪。当年10月25日,武汉市公安局以涂、胡涉嫌“破坏社会金融秩序罪”上报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未获准。
定性
“个人觉得不至于构成犯罪吧。”一位接触过几乎全部案卷材料的人士说,“但是上有领导的批示,又有专家法律意见、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的批复,我们也没有什么办法。”
据消息人士称,对涂汉江、胡敏案起了主要定性作用的是四份文件,依次是:2002年11月28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等人作出的《关于涂汉江等人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初步法律意见书》,2002年12月前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出的“银办函2002874号”文,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所发出的《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以及2003年4月8日公安部给湖北省公安厅的《关于涂汉江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马克昌接受采访者时表示,当时由“武汉公安局侦察处的来人”介绍案情,并提供相关证据,并没有完全阅读案卷。结论是:“根据所提供的证据,经过讨论我们认为,涂汉江等人已经涉嫌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参加那次咨询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希慧在电话中回忆:“后来江汉区法院在开庭前又来咨询了一次”,这次他们提供的咨询意见是,“非法经营罪更适合一些”。
2002年12月25日,武汉市政法委召开了一次研究会,参加人员主要有公检法的相关人员,专家的咨询意见被作为定性的主要依据。会上,后来二审法院武汉中院的刑二庭庭长提出,“本案不在于涂收了多少利息,而是他在从事这些金融业务,只要有放贷行为存在,就构成犯罪。”
会议纪要还显示,此前的当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专门到公安部二局、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进行汇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认为‘贺胜桥公司是典型的非法金融机构,涂汉江以个人名义从事放贷业务也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后来的“银办函2002874号”文的意见也大致如此。
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认定的“涂汉江……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复函,以及公安部在《批复》相关基础之上做出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察”的指示,事情也就顺理成章了。
但是,相关资料表明,武汉市公安局上报关于涂汉江涉案的具体金额与后来检察院的指控以及法院的认定金额有巨大差异。武汉市公安局在当年12月前后上报的金额在1.3亿元左右。而根据记者掌握的材料,即使在该局内部的经侦部门,早在同年的6月就已经初步核定其涉案金额为962万元。这在后来盖有杨世洪章印的“起诉意见书”上得到了反映。而法院最后认定的金额为907万元,前后相差十倍以上。
争论
7月1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当年给武汉市公安局提供法律意见的马克昌教授认为,该案应该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其它’一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发放民间贷款属于“非法经营”,但是,从扰乱市场秩序这个角度来说,它应该符合这一犯罪特征。
马教授还认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多大涉案金额应该视着“金额巨大”,但涂涉及“几百万元”,肯定应该算金额巨大,而且,扰乱金融秩序也不一定需要金融机构的指证。
而孙大午案的辩护律师之一、北京阳光宪政研究中心秘书长张星水律师则发表了自己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与民商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不相违背;其次,对于本案涉及的“非法经营罪”,“的确属于类似与过去刑法中曾经出现过的“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之类的“口袋罪”,该罪从某种程度上讲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是“其它”一款,属于模糊不清、界定不明,应取消为宜的条款。
张星水还对涂汉江案中的主要法律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提出了看法。
他认为该法规在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出台,主要是为了整顿金融秩序,降低金融风险。但金融危机爆发的根子在于投资决策的失败,而不是金融资本自由流动本身。市场经济讲究资源优化配置,银行优先获得金融资本并不一定带来效益的最大化,目前世界上企业和银行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银行在像企业一样混业经营、多元化经营,企业也可以像孙大午那样通过其他渠道直接得到货币资本,或像涂汉江一样进行类似银行的资本运营。现在强调金融特殊化有些过了头,“民间借贷和融资”是普遍现象,渡过金融危机后,该法规部分规定已经显得有些僵化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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