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7月1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厦华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长虹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CHDTV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属正常使用。判决书内同时认定,由于厦华电子(相关,行情,个股论坛)公司CHDTV商标包含了国家标准中确定的技术术语英文缩写HDTV,故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据悉,这是继今年3月9日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上海败诉之后的再一次败诉。至此,厦华四地(北京、上海、广州、厦门)起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中前两大城市已对HDTV使用权争夺一事给予了明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