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此发布相关通知,并对期货公司设立、解散和合并作出规定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日前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公司设立、解散和合并等有关问题发布通知,并自7月20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变更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事先经证监会核准;对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通知指出,拟持有期货公司10%以上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申请股东资格须符合12个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1000万元;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期货公司之间、期货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公司的行为;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等。
通知明确,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通知规定,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须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等条件。并且,全体拟出资人也应当符合相应条件,拟出资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还须符合相应条件。
依照通知,期货公司设立需经历筹建、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公司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申请。若期货公司申请解散,必须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且应当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解散的决定。
所谓期货公司的合并,通知指出,仅限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吸收合并,申请合并的公司须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对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营业部有妥善的处理方案;合并后存续的公司须符合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申请合并的,应当由存续公司向其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存续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合并的决定。
通知规定,期货公司开业、合并、解散都应在收到准予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或营业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应保持一定时间,期间还应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记者 李巧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