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成都松林大酒家引起的、堪称“中国第一的国家赔偿标的”案,目前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关注。昨日,记者对此事件的来龙去脉作了深入采访。
A酒家欠款惹官司
事件是海南麟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麟兴公司)和成都松林大酒家的拖欠工程款官司引起的。
1990年,海南麟兴公司垫资修建成都松林大酒家,工程完后,多次催款未得分文,1995年,麟兴公司以拖欠工程款1200万元为由,将松林大酒家起诉至成都市某法院。麟兴公司交纳了94807元的财产保全费,法院于1995年11月作出裁定,对松林大酒家在成都市北新街11号已办产权部分的房产作了查封冻结;1996年2月,法院再次裁定将松林大酒家在成都北新街11号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冻结(包括已办产权部分和未办产权部分)。并将上述裁定及时依法送达了房屋产权监理处登记备案。
1996年8月10日,该法院判令被告松林大酒家返还麟兴公司本金1200万元,1996年7月10日前产生的利息损失的60%和7月10日后至归还完全款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损失也由松林大酒家承担,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B财产保全遇惊变
1996年11月11日,见松林大酒家第一笔还款到期拒不履行,麟兴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1997年3月3日,法院发出受理通知,麟兴公司向该院交纳了184970元执行费。
由于麟兴公司在诉讼阶段就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且官司胜诉,法院应根据生效判决书和《法院执行案件规范》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松林大酒家被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结清债务。
但到了1998年底,松林大酒家拖着巨额债务不还仍在营业,且把已被查封的部分房产拆除重建新楼,原告律师张永华数次找到承办该案的法官,要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从经营收益中偿付申请人垫付的几十万元诉讼费和执行费,并停止在查封房产上建房。该承办人说,是法院同意松林大酒家将部分房产与他人联建,联建协议由法院掌管,同时还称松林大酒家不能拍卖,其理由是:早于麟兴公司起诉前该酒家就抵押给了交通银行。
张永华大惊,强烈要求马上查看抵押合同,该承办人只好在法院办公室当着律师的面向松林大酒家法定代表人打电话,但该承办人却“没与松林联系上”。
随后张永华才了解到,该院在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和麟兴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早在案件受理三个月后便将已查封的松林大酒家包括已办理产权和未办理产权部分房屋全部解封。解封不久,松林大酒家的大部分房产即被联建或抵押给了银行,麟兴公司煮熟的鸭子就这样飞了。
C办案律师透内幕
按有关规定,解除冻结和查封、扣押应当经庭长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那么,松林大酒家的房产又是如何解封的呢?
张永华经过长期奔波,终于了解到承办法官提交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其本人1997年6月24日的工作笔录,该笔录称:“今天上午,成都松林大酒家法定代表人到庭,称其正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待贷款下来后,本案即可望一次性解决,要求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承办人经请示庭长的同意,遂解除了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张永华称,这份笔录充分证明解封行为在程序上违规,承办人的解除查封既未经庭长签字同意,也未经分管院长审批。张永华说,即使松林大酒家法定代表人的说法属实,而对此负有责任的执行人员为什么不查明被执行人所称的申请贷款的银行是哪家?并与相关银行取得联系以监控借款,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因解封而受损害?为什么在没有弄清上述情况并采取防范措施,当天就解封?
据了解,即使查封,法院也没有贴封条,更没有影响执行人的正常营业。因此,被执行人松林大酒家于1997年5月,便与四川某公司签订合同把法院查封的900多平方米土地中的600多平方米房产转让了,同年6月,法院为其解除了查封。
D拍卖“松林”遭流标
无奈,麟兴公司只好书面向四川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反映情况并寻求支持,在省高院多次督促下,法院承办人先说该财产已经评估,评估价值为2300多万元,要麟兴公司按评估价补偿松林大酒家500万元就可将查封房产拿走。当麟兴公司依法拒绝这种要求,并请求法院依法拍卖时,该承办人当即以麟兴公司不配合法院工作,长期计息对松林大酒家不公平为由,宣布停止计算松林大酒家应当承担的罚息。
1999年5月,距麟兴公司申请强制执行4年后,该公司反映的情况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指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执行并汇报结果。法院承办人这才同意将松林大酒家拍卖,但当拍卖公告见报后,麟兴公司大摇其头:拍卖内容只有一行字,不仅字体小,且连酒家的名字都未公布!最后,“松林”虽如期开拍但流标了。
拍卖流标后,麟兴公司代理律师注意到一个细节有问题,拍卖公告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1647.9米,土地面积979.68米,然而省高院在后来的调查中却查明,当时的松林大酒家已将部分拆除面积与他人合建,事实上只剩下了386.67米,且无有效的评估依据,这就是说,即使拍卖成功,竞买人也无法得到公告上载明的土地和房产面积!
E“麟兴”一怒提索赔
2000年,此案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督办案件。
2002年10月15日,省高院致函成都某法院,称“本院于2000年11月提级执行,执行中发现,你院已将诉讼保全的财产予以解封,致使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
2003年底,麟兴公司向成都某法院提出赔偿确认申请,并提出高达2000万元的国家赔偿,理由是“松林大酒家将占地600平方米的未办产权和部分已办产权房产与他人联建并转让他人的行为是在你院解封后造成的;其余386.67平方米也是因你院擅自解封后,被松林大酒家借机抵押给银行的。”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成都市北新街,以前生意兴隆的松林大酒家门前灰尘遍地,旁边新开了一家川菜馆。张永华意味很长地说,那家川菜馆就是法院解封后才新建的。
据了解,2003年12月18日,该法院正式受理了麟兴公司的赔偿诉求,将很快送达是否作出国家赔偿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