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位收藏者的经历,为收藏界牵出一个似乎尚未引起重视的大问题——
前不久,本报收到广西玉林市容县民间收藏者陆汉梧的传真,反映其在去年11月被当地林业执法部门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为由传讯、拘押的遭遇。陆汉梧反复强调,他知道格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自己收藏的格木制品大部分是旧的,一部分新的格木木材也具有合法手续。
据了解,“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2002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中的一个新罪名,刑法与之相对应的条款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查阅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格木被列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那么,作为一个自然人,收购旧的格木制品也会涉嫌触犯刑法吗?另外,紫檀、花梨都属于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在收藏品市场、拍卖会上,清代、民国期间的紫檀、花梨制品极受藏界的追捧,近两年价格不断攀升,难道收藏者在无形中已触犯了刑法?
“法里没说新旧”
如今想起自己被刑拘的前前后后,陆汉梧的感觉就是“一切都来得太突然了”。他从事收藏已将近20年了,单就木制品来说,包括一些旧格木台、椅、凳,还有不少旧料。同其他民间收藏者一样,为了丰富自己的收藏,陆汉梧曾经到玉林、桂林、梧州、广州等地旧货市场和农村收购。2002年9月之后,他因患病就再没有出去收购过。
2003年8月25日,容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执法人员搜查了陆汉梧在容县的一处宿舍和另外两处私宅。据陆汉梧讲,他当时就问办案人员自己犯了什么法,对方只是说“刑法有新规定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是违法的”。陆汉梧告诉对方他收藏的家具、木雕大部分都是一些已经使用过的旧格木,有不到1立方米的新格木板是2002年12月由他的母亲出钱购买的,卖主有采伐证以及采伐前在自留山的枯木照片。当时陆汉梧也在场,他还向对方要了张收条,收条一直存放在他母亲那里。但办案人员一直坚持“法里没说新旧或旧的不算,旧的也是一级保护。”办案人员扣押了采伐证,但并未扣押任何格木锯材及制品。
8月26日上午,容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扣押了陆汉梧放在宿舍的一部分格木制品,当场由两名容县木材公司的检尺员作了检尺记录。根据容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给陆汉梧出具的扣押清单,被扣押的物品包括:“已使用过的格木锯材0.62063立方米、未使用过的格木锯材0.94523立方米、两块格木旧门板、两张格木旧四方台、两张旧格木茶几”。让陆汉梧弄不明白的是,除了其中注明为未使用过的格木锯材,其余的都是几十年的旧东西,为什么还要扣押呢?但办案人员并没有回答他扣押的理由是什么。当天下午,办案人员又来到陆汉梧的一处私宅,扣押了放在那里的一些格木制品。前后两次,容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一共扣押了陆汉梧总共约6立方米计200多件格木制品。
由于一直坚信自己的收藏是合法的,所以在此次搜查之后,陆汉梧一直也没有同公安局联系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是陆汉梧万万没有想到的,容县公安局于2003年11月13日将他刑事拘留。在容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上写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将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陆汉梧刑事拘留”。陆汉梧随即被羁押在容县看守所里,3天后,陆汉梧又接到书面通知,“因多次作案延长拘留至30天”。
旧木制品又被发还
在缴纳了5000元保证金后,陆汉梧于去年12月8日被允许取保候审。回家后,陆汉梧立即向玉林市人大写了一份材料,反映了自己的遭遇。之后,玉林市人大曾派工作人员去容县了解过此事,并且找到了陆汉梧。不知是这次调查起了作用,还是有什么其他原因,今年5月,容县公安局口头通知陆汉梧退回已使用过格木锯材188件、旧格木门板两块、旧格木四方台两张等旧格木制品,运杂费自理。陆汉梧问办案人员仍被扣押的“新板”为何不退,对方让他“不要问”。就这样,陆汉梧自己掏了200多元钱,把退回的物品运了回去。
容县公安局为何要扣押陆汉梧的旧格木制品?为什么后来又将它们退回呢?既然新格木板有林业部门批准的采伐证,为何也涉嫌非法收购呢?记者本来想要采访陆汉梧一案的办案人,但容县公安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参与办案的两个人都已经出差了。记者问她知不知道陆汉梧的事情,她说知道一点,但不是很了解,她强调旧材不是都已经退回了吗?问题出在新材上面,手续出了一点问题,但更多的情况她也不了解。
收藏者的困惑
据了解,在容县收藏格木制品的大约有几百人,可以说是当地的一大特色,所以陆汉梧被拘的事情一出,圈子里很多人都感到害怕,有的人打算把所有的东西赶快卖掉。刑法新罪名规定的“非法收购”到底有没有新旧之分呢?如果有新旧之分的话,新旧年限的划分又应该以何为界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有关部门。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工作人员都认为是否构成非法收购是要看所买卖的是新材还是旧材,但是双方对于新旧的划分意见不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工作人员认为,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实施时间为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则认为应该以该刑法新罪名公布施行的时间为界。同是国家林业局就存在两种不同看法,多少令人感到匪夷所思。对此,北京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法制科高建邻科长指出,由于新罪名出台后,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没有跟上,地方林业执法部门会有不同的处理,这也是在所难免的。
新材旧材的时间划分是一个问题,即便这个问题解决了,又如何鉴定一件家具或是一块木料是新还是旧呢?陆汉梧现在大约还有2.4立方米左右的“新材”没有被退回,但陆汉梧坚持认为,其中除了那0.94523立方米是新材之外,其他的都是旧格木,这一点行家只要一看它们的颜色,或者用刀刮掉一小块皮就能够区分。可是在容县木材公司出具的木材检尺记录单上,却将它们登记为“未使用过”。当然,“未使用过”的也可能是旧材,但从字面上看,很容易和新材混为一谈,而且,使用过或未使用过,难道也是衡量是否触犯刑法的标准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保护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格木是野生植物当中的一个物种,据他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一种类型的格木,在广西分布较多。但要具体说什么才是格木,很难下一个定义,只要叶、干具备了一定的物种特征,就可以认定为格木。他说目前最权威的木材鉴定部门应该是由林业部门指定的木材公司的检测中心。但是怎么保证各地木材公司检尺员的鉴定结果是真实准确的呢?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中,是否包括民间收藏行为?在执行这一法律时,是否要区分植物制品的新旧?如果区分,标准又是什么?这样的标准由谁具体执行?怎样才能保证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准确?一系列的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这些问题还原到收藏界,就是收藏珍贵木种制作的家具是否触犯刑法?怎样才算是合法收藏?收藏者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对于这些问题,本报将继续探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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