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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80亿美元保险外汇资金枕戈待旦、热望投资海外市场的紧要关头,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一次针对部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进行的合规检查,让市场体味到了一丝凉意。
8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部分公布了抽查5家保险公司后的结论,指出四大违规问题——违规开立外汇保单;外汇保险承保、退保及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违规收取外币现钞保费;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存在漏报、错报、逾期申报等行为。
然暖风随后便至。
两天之后,8月14日,国家外汇局向各地分局下发了一项“政策调整”指令:只要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具备外汇业务资格,而且分支机构代理销售总公司产品所得保费都走总公司账户,该分支机构的资格可以不需要得到当地外汇监管部门的批准。
左手检查,右手调整,保险外汇业务的监管,日益显出更为积极而灵活的信号。
外汇局介入保险监管
监管铁腕其实早已出击。
知情人透露,本次抽查从5月份开始,6月结束,历时近两个月。地域上,国家外汇局选择了北京、上海、深圳的5家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其中北京三家,分别为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上海一家,系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上海分公司;深圳一家,是香港民安保险公司。香港民安5月份刚刚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由分公司改组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检查的重点,主要是评估上述保险公司2003年度所经营的外汇业务的合规情况。而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外汇业务,主要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这次检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掌握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过程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情况,规范保险公司外汇收支活动,分析研究保险公司外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保险外汇管理政策。”一位外汇管理局人士说。
该人士同时指出,作为国家外汇局首次在全国组织的对部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全面检查,“本次检查实际上暴露了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管理上的盲区”。
正因为是“第一次”,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入场进行检查的时候,部分人士表达了他们的疑问: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是保监会,外汇局何以介入?
引发如此疑问的一个背景是,前述知情人士透露,尽管部分保险公司从1992、1993年即已着手开展外汇保险业务,但是直到三年之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仍然没有介入对于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监管。
但事情在2002年发生了变化。
是年11月,国家外汇局与保监会联合发布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生效,确立了保险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
“暂行规定明确了外汇局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分工。”一位外汇管理局人士评价说。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核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资格,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则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03年,保险外汇管理的框架进一步完善——外汇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5号),境内保险公司进行跨境再保险的外汇管理原则得以明确。尤其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民币保险购汇向境外支付分保款项,解决了人民币保险境外分保的外汇需求。
同年10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细化了2002年制定的《暂行规定》,使其具备更多的可操作性。同年11月1日,该规程正式实施。
至此,外汇局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监管体系基本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