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北航招生丑闻曝光后,国务院关注,教育部开始严查,但是令人费解的是,最该开展工作的检察院则没有看到有什么动作。
我宁愿相信有关检察院正在关注此案,但是他们有可能不好立即介入,原因很简单:这里面谁是责任人还没有暴露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由有关的行政部门先期进行调查,等有个结果涉及到哪个干部再查也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我们对于贿赂等犯罪一般实行以人立案的刑事介入方法,也就是只有在具体某人涉嫌腐败时,检察院才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侦查。在这样的侦查模式下,北航招生事件显然不符合立案条件:这是单位索贿还是个人索贿?幕后的真实黑手是谁?尚且搞不清楚的情况下显然不符合以人立案的条件。现实就是这样差强人意,我们经常看到官员们的消费超过其收入,但是这样的事实也不能成为检察院对腐败分子立案的理由。
但是北航招生丑闻,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大家相信其中没有腐败,检察院的按兵不动,只能被人误解为软弱。笔者认为检察院以人立案是自缚手脚,我国刑诉法83条规定的立案模式本是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相结合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对于一些明显的腐败事件,法律允许检察院以事立案。比如对于北航事件,检察院完全可以先立案,采取侦查措施,涉及到谁就查办谁,对事不对人,不问对方是什么级别。以事立案才能保证办案的客观公正。
反腐败案件以人立案其实有着很大弊病的,我们之所以惩办某人是因为其犯有某事,查事应该在查人前,但是我们现在反其道而行事,先对人立案再查事,这与认识规律也不相符。同时以人立案易于束缚检察院反腐败的手脚。对人立案就有个身份的问题,有某种资格的人该经过哪一级审批由哪一级检察院查办,现在一个基层检察院查办个副科级干部都要县委常委会讨论,等讨论决定下来黄花菜也凉了,反腐败的时机也丧失了。最后,以人立案也易于使得反腐败成为派系斗争的工具,不如以事立案来得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