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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理跑了,卷走200多万元哩!”
“我们经理也跑了,也卷走200多万元!”8月9日,在山东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众旺”)济南总部,该公司下属的山东蒙阴和河南郑州两家服务中心的商务代表,对记者反映了相同的情况。同样突然失踪的,还有众旺山东济宁服务中心的负责人。
从8月9日起,来自这3家中心的80多名商务代表、加盟商和消费者就聚集在济南“讨说法”,而其他一些省市的“同病相怜者”也正陆续赶来。
“病根”,出在众旺首创的“消费储值”。
众旺画“馅饼”
“消费储值”,是众旺的总经理陈玉麟“发明”的一种营销模式,于去年3月开始运作。
据了解,众旺在运作中“一手联两线”:一条线是加盟商,另一条线是购买众旺“消费储值卡”的消费者。它与每个加盟商签订协议,确定一个计点率(即众旺向加盟商收取佣金的比例,范围在1%-15%),按此收取服务佣金(佣金=持卡消费额×计点率)。
而消费者在持“储值卡”消费时,可获得相应的储值点(储值点=持卡消费额×计点率)。众旺最早推出的是120点的卡,即储值点积累到120点时,达到一个奖励标准。比如,在一个计点率为10%的加盟商处,消费者持卡消费100元,能得到10个储值点(1点=10元),当累计达到120个点时,就获得一个奖励权。也就是说,消费1200元,就能获得1200元的现金奖励。
今年3月,众旺将120点的卡停了,改设两级市场:一级市场指一次消费额在万元以内的普通终端客户,以达到200个储值点为一个奖励权,每权奖励1200元,按“隔月”原则陆续发放,约20个月发清,每次发放金额为120元左右;二级市场指批发商、生产商等非终端客户和一次消费额在1万元以上的终端客户,以达到1800个储值点为一个奖励权,每权奖励1.08万元,按“隔季”原则陆续发放,约5年左右发清。
在高额回报率的诱惑下,消费者趋之若鹜。据众旺对媒体公布,到今年8月初,其全国加盟商已从年初的1万多家猛增至约14万家,涉及餐饮、娱乐、医药、百货等多种行业,持卡消费者达到了数十万人;目前,该公司已在国内29个省市区设立了分公司,并建立了425个客户服务中心,员工超过1.5万人。
虽然众旺将“消费储值”称为“一种基于网络经济理论和电子商务的创新营销模式”,并确实借此创造了“神话般”的经营奇迹,但这种模式从一开始就招致了广泛非议:有人说它是变相的“传销”,有人认为它属于“非法集资”,还有人指责其为“不正当竞争”。
社会各界的种种质疑,并没有阻挡其他企业对众旺的纷纷效仿。据报道,目前全国各地已出现了多家开展“消费储值”营销的公司。
针对“消费储值”活动在国内迅速蔓延,消费者权益有可能受损的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于7月19日联合发布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加入消费储值要谨慎”,并特别强调:“消费储值的奖励系‘赠予性奖励’,不是一定会返还的”,因为运营公司支付奖金发生困难时,可以不再赠予,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消费者将“血本无归”;即使运营公司没有发生支付困难,其仍可以单方面延长奖金发放的期限,降低每次发放的比例和金额。
然而,仅仅半个月后,这个预警就变成了事实!
奖励难兑现
8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众旺总部时,见到了济宁服务中心的40多位商务代表、加盟商及消费者,他们个个满脸焦虑。
商务代表刘国平告诉记者,众旺去年11月在济宁设立了服务中心,开始发展加盟商和会员,到目前为止已有1500多家加盟商和1万多名持卡人。此前,众旺在每月25日发放承诺的奖励,每个奖励权都在100元以上。但到了今年7月,每个奖励权突然降为22.03元,而且迟迟不能兑现。许多消费者便去找服务中心的经理吕小霞。她先是拖到7月30日下午才发了一部分,并答复第二天全部发完。后来,听到外地代理商中出现携款逃跑或扣着奖金不发等消息后,她又说要带着大家到济南去找众旺。可当他们一起到了济南后的第二天,吕小霞就突然失踪了。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消费者纷纷找加盟商退货,加盟商开始找商务代表讨说法。
据刘国平介绍,他们一行40多人是8月6日上午到济南的。当时,众旺企划部一位姓高的部长接待了他们,并答应解决问题。但他们从上班等到下班也没任何结果,这位50岁的高部长还在当晚趁众人不备,从二楼偷偷跳窗跑了。
据了解,今年五六两个月济宁服务中心共向众旺上缴佣金400多万元,眼下,吕小霞找不到了,中心也让人砸了。“加盟商天天找我们,要和我们拼命,我们连家也不敢回。”刘国平说,“我们没别的要求,就希望众旺能退回加盟商的佣金,好给消费者一个交代。可是我们都来了三四天了,陈玉麟和公司其他高层一个也不露面。我们对公司这种做法很失望!”
记者随后在众旺总部里走了一遭,发现从二楼到六楼的办公室大部分锁了门,办公桌面已蒙上了一层灰,地上到处是纸屑。在三楼好歹看到了3位工作人员,他们告诉记者:“公司领导已好几天没来上班了,我们也不知他们去哪儿了。”
济宁消费者王印根是去年12月通过亲戚介绍加入“消费储值”的,如今已被弄得债台高筑。“在众旺的宣传资料中,有陈玉麟与一些领导人的合影,还有中央和地方媒体刊登的介绍文章或广告,这些让我更觉得众旺是个可信的公司。于是我向亲戚借了9000元,再加上家里的积蓄,先后买了1万多元的东西。可到了今年7月底,听说他们不给奖励了,当时我就蒙了!”王印根不无悔恨地对记者说,“我每年最多能攒1000多元钱,老婆没工作,还有两个孩子,你说我借的钱怎么还?愁死我了!”
张跃钟是济宁一家代理公司的经理,他已是第二次来众旺讨说法了。据他介绍,在众旺济宁服务中心宣扬的“金卡100%返利,银卡60%返利”的诱惑下,他于今年5月办了一张银卡,先后买了1万多元的东西,可至今一次奖励也没拿到。他认为:“众旺的这种做法,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带有欺诈性质。”
经理卷款逃
更可怕的事情也出现了。7月29日和8月6日清晨,众旺郑州服务中心和蒙阴服务中心先后发生了经理“卷款潜逃”事件,被卷走的都是加盟商的佣金,金额均高达200多万元。
众旺郑州服务中心商务代表余立文告诉记者,该中心去年12月开始营业,目前已在郑州发展加盟商1000多家,持卡人1万多人。然而,今年7月28日收上佣金后,经理李永岗第二天一早就卷了200多万元跑了,人去楼空,电脑、档案什么都没了,中心的人赶紧报案,但当地警方却不予立案。最后,消费者找加盟商,加盟商找商务代表,一连串的问题就出现了。“现在,消费者、加盟商成天找我们要钱,我们都没法回家。”
据介绍,8月以来,郑州的30多个商务代表多次来济南找众旺协商处理,但始终见不到任何一位众旺的高层,一直就这么拖着。
8月9日下午,记者在众旺总部采访时,还遇到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一辆标有“万铁快运”的白色面包车悄悄开进这里,众旺的人忙着将档案材料塞进车里。该车要驶离时,被聚集在一楼大厅的部分商务代表和消费者发现了,他们试图阻拦,但最后该车还是在众多保安的护送下强行开走了。
8月10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众旺总部。只见这里已大门紧闭,全面停止了营业。刘国平告诉记者,由于众旺一直无人出面,无奈之下,他们当天早上先后到山东省委信访局和山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反映了情况,又到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了案。
此后,王印根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众旺有人要开车搬走办公用品,但没有得逞。他还告诉记者,广西等地的多位加盟商和消费者也赶到了众旺总部。
“陷阱”早设下
其实,消费储值这个令数十万人趋之若鹜的“馅饼”,从一开始就设下了陷阱。
在众旺卖给消费者的银行卡一般大小的“消费储值卡”上,密密麻麻写满了“持卡须知”,其中有一串极不明显的文字:“该奖励是山东众旺公司给消费者的赠予性奖励。关于奖励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本公司有根据系统的发展变化适时变更的权利,恕事先无法逐一通知。”
“众旺显然是留了一手的。”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的李文深律师说,“它的‘赠予性奖励’的提法很‘高明’。”
“关键就在‘赠予性’这3个字。”李文深分析说,《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的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民之间赠予关系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因此,赠予合同在我国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只有消费者拿到奖励,这种赠予行为才有效。众旺将奖励界定为“赠予”的性质,就意味着奖励在没发放给消费者之前随时可以撤回。“赠予性奖励”,是众旺自创的模糊概念,实际上是玩了一个文字游戏。“但从法理上讲,一个企业总体上入不抵出,却以高额回报为诱导进行虚假宣传,本身就隐含着欺诈成分。消费者能否起诉,关键看有关部门如何界定。”
“目前,参加消费储值的人数众多,几乎遍及全国,下一步其他地方肯定也会发生这样的事件。”山东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营销学教授向记者发表了对此次“众旺事件”的看法。他指出,消费储值这一营销模式,明显不符合企业收入应大于支出的基本规律。尽管在短期内,奖金的支付可以靠支付时间差和后续佣金来支持,但其总收入总是远远低于总支出的。消费储值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会出现消费萎缩、佣金下滑的情况。此时,这个环环相扣、靠滚动维持的资金链必然会断裂。“那么,奖金兑付不了怎么办?卷钱走人,就是其必然的结果。”这位老教授说,“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应对这种状况。如果继续听之任之,极易诱发更大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据山东省工商局的人士透露,针对“消费储值”发展迅猛、参与人员众多的现状,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大的社会问题,该省有关部门早在一个多月前,就已抽调人员成立了一个专门的调查组,并由副省长谢玉堂出任其领导小组的组长,对开展“消费储值”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并形成了书面材料,但这些材料目前尚未公开。
另据了解,“众旺事件”已引起了山东省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不过,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能从这些部门了解到对此次事件的相关处理措施。
8月13日,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民庭的一位法官处获悉,济南的一位消费者日前以“消费欺诈”为由向该院起诉了众旺公司,但该院未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