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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近制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经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向中国结算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中国结算将配发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自动注册成为开放式基金账户。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在该处直接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一个投资人只能拥有一个上海、深圳类别开放式基金账户。上海类别证券账户及以其为基础注册的上海类别开放式基金账户暂不可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关于登记托管问题,实施细则规定,中国结算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采取分系统登记原则。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投资人证券账户记载,托管在证券经营机构处;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托管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处。基金管理人在发售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前,应与中国结算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实施细则规定,中国结算对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分系统清算原则,实行多边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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