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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透露,酝酿四年之久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已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由委员会最终定稿后,年内可能出台。这些司法解释由保险公司、保险专家、律师和政府官员参与起草,最初的条文是80条,在征求意见时减少到59条,但最终成为司法解释可能只有30条,让业内人士有“言犹未尽”感觉。
参与起草《保险法》司法解释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专访时预言:3-5年之后《保险法》还会再次修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预言?司法解释为什么还要一改再改?
《保险法》仍有未尽之处
2002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并获得通过,新的《保险法》于2003年初正式施行,这是自1995年颁布实施《保险法》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修改后的《保险法》将原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新《保险法》显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行了放宽,但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费收入激增,保险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经营压力,需要更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这个条文仍有商榷之处。
郝演苏认为,修改后的《保险法》没有在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方面进行修改。事实上,在中国除了存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之外,还有互助保险公司等形式。 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越来越多形式的保险公司将出现。作为和国际接轨的一部分,《保险法》也应该考虑在组织形式方面予以明确,例如相互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等。 而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方面,不同的组织形式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法》中也没有说明。保险行业不同于一般企业,不能只原则性地参照《公司法》的要求,什么样的机构可以投资保险业,法律中应该予以说明。
在讨论保险法草案的当时,郝演苏就认为,新的《保险法》很快就会得到继续修改。他认为,此次《保险法》修改主要是针对“保险业法”部分进行的,“保险合同法”部分几乎没有变化。中国保险立法力量不足,对市场全面放开之后可能出现的变化缺乏全面的估计。
适应入世无法适应国情
据了解,此次《保险法》修改的主要根据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有关承诺,是针对“保险业法”部分进行的。此次修改主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的条文都作修改,这是履行对外承诺的必然要求;二是实践证明已明显不利于保险业发展,非改不可的条文,予以修改,以保证这次修改的现实意义;三是通过司法解释等其他方法能够澄清的条文,或可改可不改的条文,暂时不作修改。保监会在前期调研中,搜集到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的内容很多,有30多处,但在学界和业界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暂不提出修改。对于合同法部分的一些问题,保监会正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拟用司法解释来明确,也可通过修改相关保险条款来解决。
所以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的《保险法》修改是适应了中国加入WTO之后形势变化的需要,但很难考虑到保险市场完全放开之后的问题。新《保险法》上承中国入世时的承诺,下启保险业全面开放的“新时代”,因此只能说是一部过渡时期的法律。
司法解释漫漫“修”途
新的《保险法》基本上没有对法律本身作出大的改动,而是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司法解释就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的修改征途也就开始了。
2003年12月9日,离新的《保险法》施行不到一年,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将司法解释限定在: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和其他。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立即引爆了保险业内激烈的争论。
2004年3月26日,保险法司法解释论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成为讨论司法解释的高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主办,30家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报告,并当面反映意见。3月31日,人保财险的李玉泉和邹志洪两位博士,在《中国保险报》全文刊发了人保公司对于司法解释的建议,即《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对原59条中的30条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的9条建议全条删除。
而最近的一次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从最初的80条,删减到59条,但最终能够成为司法解释的可能不超过30条,这多少让参与司法解释论证的一些专家感到意外。
郝演苏认为关于司法解释的争论依然存在。例如:对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人寿保险的首期保险费是什么性质等等都没有得到最终确定。关于保障投保人的利益,诸如保险利益、如实告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理赔等方面的问题,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界定。
司法解释还得继续
郝演苏坦言,这次司法解释只是在完善《保险法》的过程中迈出的第一步,《保险法》在两到三年里还将继续进行解释。
“中国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多达150万人,却没有一个人大代表,这是保险行业法律法规缓慢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保险行业在中国起步比较晚,交叉性的专家显得缺乏,甚至专家对保险行业的认识也存在偏差,总是将保险行业与福利或者扶贫济弱联系在一起,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保险行业的制度性发展。” 郝演苏认为这些因素也让司法解释的论证变得如此艰难。“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保险资本的涌入,各种险种不断地出现,制约和限制保险大发展的条文必须修改。而这次司法解释无疑适应了当前形式的发展,但却依然显示修改力度的不足。”
郝演苏指出,“这就是一个宏观与微观、原则与技术的操作问题。在欧美保险行业通用的方式就是‘小政府大市场’,即在一个原则或者硬性指标范围内,保险领域的一些问题都由市场来决定,由行业法来规定。如今保险市场的游戏规则越来越清晰,可保监会的权力却很小,比如保险行业的所有产品必须报批,显得手续烦琐,不符合市场的发展要求。”
故有业内人士称,司法解释即使是原来的59条,仍然有不少需要明确的问题没有包括在内。如果最终不超过30条,其指导司法实践的价值可能要大打折扣。
据悉,保险法司法解释将最终由审判委员会拍板出台。审判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相关庭的庭长等组成,至于司法解释最终会保留多少还得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