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名人做广告的必须要有亲身体会,比如喝酒的,要有切身体会。不像在咱们中国没有做过的,没有喝过的,没有用过的,都可以以表演的方式,以亲自感受误导公众。如果在国外,像在美国,没有亲身体会的,作为一个名人也好,实际上这就是对公众的一种误导,就应该相应承担处罚。
相对于国外那些法制的健全程度来说,我们国家在广告法中应该再进一步地健全,堵住这些被一些人可能钻的一些漏洞。比如说名人做广告,哪些是应该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可以做的,在法律上给健全起来,这样可能就好一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