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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称,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伤高发的第五次浪潮,每年因工伤造成死亡的就多达十数万人。而其中又以农民工的工伤人数最多,加强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广大的劳动者来说可是一件大事,从此之后广大劳动者有了规范的工伤保障制度。而对广大农民工来说,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今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民工同样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其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事实上,对工伤保险参保人范围的扩大,本身就是本次《工伤保险条例》制订的最大亮点。《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特别强调,“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突破了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只涵盖企业的规定,只要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哪怕是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这就意味着:包括临时工、外来工以及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都能够得到工伤保险保护。这种广覆盖的立法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实现了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劳动法基本精神。
同时,《通知》还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