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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银行卡却被告知,书面挂失前的经济损失要自己承担;明明持有全国通兑的银行卡,却在异地取不出一分钱……今天上午,中消协公布了针对金融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中消协与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合作,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专家们认为,这些“霸王”条款免除了银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应视为无效。这是自去年点评商品房、汽车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后,中消协2004年度公开点评的第一个项目。
霸王条款1:电话挂失不担责,生效时间往后拖现象: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点评: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只要银行接到挂失请求,就负有立即止付,确保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另外,在挂失生效后,就不应再要求挂失人承担有关经济损失。但某些银行不仅将受理电话挂失后应负的责任排除在外,甚至将书面挂失后几十个小时内的风险也全部转嫁给持卡人。
霸王条款2:不可抗力随意用,混淆概念欲免责现象:一些银行在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消费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钱来,银行却称用卡协议中有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点评: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银行在偷换概念,其实质是想为自己免责。不论起因如何,都应由银行先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将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霸王条款3:章程规定单方改,强迫对方受约束现象:北京王先生在2004年4月9日办理借记卡时发现,该银行制定的《借记卡使用规定》提出:“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而《借记卡章程》也提出“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点评:首先,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其次,《消法》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第三,银行卡格式条款的修改除了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规章有新的强制性规定之外,其他新章程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无权强迫其接受。
霸王条款4:柜员机记录不算数,存款数额银行定现象:一些消费者反映柜员机一次存款数额限制不明示,有吞卡和卷钱的现象。而且有银行规定,“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点评:柜员机一次能存款多少,银行对此应负有说明和警示义务。此外,银行应保证所提供的柜员机没有质量问题,所打印的客户通知单是有效凭证。实际上,造成柜员机收账记录与银行人员点核数额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发生异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重新审核。如银行不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5:银行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你埋单现象: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点评:首先,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按揭须知》中只提到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律师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却无规定,使消费者只有付费的义务,而无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霸王条款6:抵押贷款购房屋,全额保险才放款现象:消费者反映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有贷款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点评: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就房屋全额投保。
中消协提醒:选择金融服务要“货比三家”
由于金融领域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内容庞杂,中消协特别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最好“货比三家”,在知情的前提下再行签约;注意经营者是否依照公平合理、利益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制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