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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钢铁、电解铝、水泥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善后工作加以布置。
具体措施包括:钢铁行业,已经国务院和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项目,继续支持建设;未经批准正在进行土地平整、征地拆迁、设备订货和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要坚决停下来;对符合国办发【2003】103号文准入技术条件和行业规划的在建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不符合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严格整顿。
电解铝行业,不符合铝产业发展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未经国家审批的电解铝和氧化铝项目,要坚决停止建设;对有淘汰本地区自焙槽或小预焙槽落后能力的违规在建项目,在落实氧化铝原料和电力供应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由省级投资管理部门从严把关,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对已开展前期工作的拟建电解铝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任何未按国家规定审批和没有落实合法铝土矿来源的氧化铝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水泥行业,要加快结构调整,支持大企业的发展,重点支持在资源有保证的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熟料项目,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不鼓励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坚决遏制落后工艺的水泥项目建设。
清理的主要原则是继续保持宏观调控力度,巩固取得的成果,防止反复;坚持区别对待,继续支持符合条件和政策的企业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加紧制定产业政策和规划,发挥其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的作用;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三个行业的在建项目区别对待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