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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通知》发布前,暂不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明确发行市盈率计算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保荐机构向参与累计投标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获配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
为配合《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修改,中国证监会8月30日在网站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推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制度,依靠市场机制形成新股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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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所称询价对象包括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为保证公平、公正,证监会决定在《通知》发布前,除上市公司再融资外,暂不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的股票发行制度将于《通知》正式发布后实施。
据介绍,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是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后,报证券监管机构核准。《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市场约束,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新股发行价格审批事项、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意见。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证券法修正案均已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
《通知》与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相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程序、定价机制及发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二是规定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主要是为了与投资者判断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价值时采用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计算依据一致,方便投资者对一、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进行综合比较。
三是规定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主要是为了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创造价值和持续盈利的能力,便于投资者更好地判断发行人的真实价值,防止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影响发行价格。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询价、报价,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定价过程,市场供需双方直接协商,按企业质量、市场状况定价,并将部分股票配售给参与询价的机构,将其利益与风险同发行价格直接挂钩,防止随意报价,使新股发行价格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价值和市场的实际需求,达到维护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银河证券公司研发部副主任丁圣元指出,从通知的内容来看,新股定价的市场化道路仅刚刚开了个头,其中还需资金等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完善。虽然从市场建设角度来说,市场化的新股定价方式将会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对于二级市场的走势将存在不确定的影响。
中信基金公司投资总监丁楹认为,新的股票定价制度对二级市场来说属于中性政策,实行市场询价制度将增加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者对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权,使新股定价更为合理,缩小目前新股上市首日价格上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