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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陆女士和太平保险的纠纷事件中,最引人关注的无非以下三个争论焦点。
第一、 太平保险有没有权利要求她限期更改合同?
第二、 太平保险这样做据说是根据《保险法》第43条,这一条该如何解释?
第三、 太平保险这样做即使合法,但是否明智呢?
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著名的保险法律人士,目前正在参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修订工作的郭玉涛律师。
郭律师说:“《保险法》第43条规定是指当保险标的(被保险的车辆)出现了部分损失后,这份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加了,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如果一位车主连续出险的话,只能说明他(她)要么是驾驶技术成问题,要么是其驾驶线路上环境太恶劣,要么是道德上有问题,对保险公司而言,说明对一般风险水平制订的费率已经不能适用于该驾驶员了,所以可以结束合同。”
但是,郭玉涛律师明确表示,太平保险现在的行为是不对的。“《保险法》明确规定是可以解除合同,没说可以更改合同。”他表示,“更改合同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征得合同各方同意才行。《保险法》第43条的规定本身也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制订的,并未赋予保险公司修改合同的权利。”
“保险公司为何不肯按照法律解除合同而是要变更呢,主要还是经济压力。”郭律师解释说,“现在车险的确赔得厉害,几乎全在亏本。保险公司不担心大车祸,就怕不间断的小车祸。动辄两三百元的赔付,不可能一一验损,只能照赔。但是如果有人与修理厂勾结,车险亏损就是必然的,所以他们都希望设置‘500元以下免赔’之类的条款。像陆女士事件中,太平保险已经赔了她2000元,再解除合同退保费,那就亏损厉害了,所以公司会做出修改合同的选择。”
记者认为,在众多的事实面前,太平保险有关负责人所谓“这么做是为了树立交通安全意识”的理由近乎扯淡,其实际目的就是为了把100多位出险较频繁的车主的合同修改掉以减少亏损。所谓“不直接退保是为消费者考虑”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直接退保的结果就是使自己的损失更大。
应该说,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考虑,有约定免赔额的想法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所谓约定当然是事先的,事后强制要修改的就是“霸王行径”。更要奉劝保险公司的是,遵守承诺和约定是保险公司乃至所有金融机构的生存基础。我们在采访陆女士的时候她就曾表示,“以后再也不买太平保险公司的任何险种了,买保险不就为了赔,可他们才赔了2000元就要拗断合同,谁吃得消呀?”。要是这种心态扩散开去,对保险公司乃至这个行业来讲都是致命的。
所以,即使太平保险这么做是很“精明”地利用了法律的漏洞,但其实也是非常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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