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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日前公开评点银行业六大“霸王条款”,不仅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更触动了银行业的反思。昨天,浙商银行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该行将按自行修订的个人住房贷款格式合同与客户签约。根据新合同,借款人(客户)将有自选保险公司,对抵押房屋投保等权利。这意味着,房贷履约过程中,借款人的弱势地位有望获得极大提升。
此前,中消协认为,银行的霸王条款免除了银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应视为无效。而有关“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抵押贷款购房全额保险才放款”等条款更被中消协指名抨击。
“因此,我们(银行)才考虑制订一个既能保障消费者权益,又能防范贷款风险的合同”,浙商银行有关人士表示,该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正在酝酿,近期就将正式推出。据悉,浙商银行是第一家对中消协评点作出正面回应的国内银行。
笔者注意到,拟修订的条款包括:对抵押房屋保险,客户可自选保险公司;投保金额由双方协定,银行不作必须全额投保的规定;银行如不按约发放贷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抵押、公证等费用由银行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浙商银行近期将通过银行网站公布修订方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消协方面对此举表示欢迎,有关人士认为,在银行业决策“同质化”的背景下,新的条款也有望于其他银行得以推广。而其他银行人士则表态,暂时不会仿效浙商银行的做法。
对于银行应否建立相关赔偿制度等争论,有关银行表示,这些问题还需在日后的运行中不断完善。同时重申,之所以银行要制定相关条款制度,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客户利益。(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