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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李先生到北京华星国际影城观看电影,没想到在检票时却被影院的工作人员告知其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影城卖品部出售而拒绝其入场,于是李先生将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昨天,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看电影不让自带饮料
2003年12月21日,李先生购买了北京华星影院《手机》的电影票两张,在入场观看时,影院的工作人员检票时发现李先生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影城卖品部出售的,因此拒绝李先生入场。李先生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影院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是霸王条款,故此将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购票费和交通费共计145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撤销影城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
店堂告示被影院视为合同约定
华星影城答辩说,影城在大厅有明显的告知标示,原告是在被告知以后仍自愿购买电影票,这就等于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原告最后负气放弃入场看电影,是其单方面撕毁合同,不能称是影城对其构成了侵权。而且被告也不认为“谢绝外带食品入场”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是国际影院的惯例,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得到高质量的艺术消费,且这项制度得到广电总局的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在庭审质证的时候称他们所以自行提供食品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消费安全。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在强迫消费者要么两个小时不吃不喝要么就只能购买其食品,这是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因此不具备合法性,且质疑该条款的合法性。
并非所有影院都不让自带饮料
华星国际影城营运经理张晓兵和两名华星国际影城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参加了庭审。华星国际影城营运经理张晓兵告诉记者,这场官司对于华星国际影城来说是一件好事,不管结果是好或坏,都是一个进步,因为这不是华星国际影城一家电影院的规定,而是整个影院行业的规定。
记者致电大华影院、朝阳剧场等多家电影放映单位,均得到没有限制自带饮料看电影的答复。据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的官会长介绍,影院不许外带食品,在国内外都有明确规定,是国外观众长期以来自觉遵守的消费约束,在电影票背面及大堂入口都有明示。
自带饮料进入影剧院法律无限定
北京市消协96315服务人员介绍,从“法”的角度看,观众购票后已与影院构成买卖合同,都应遵守合同法。目前,自带饮料进入影剧院法律没有限定,不能认定是违法。消费者协会只能对涉及到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希望有关当事方进行改进。(记者/刘新雷 陈涛 摄影/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