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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电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报讯 市一中院昨日消息:北京市供电公司因不履行法院要求撤销“指定购买电表”文件的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据悉,涉案的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电表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法院执行被告已于近日作出了关于撤销“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的决定。
1999年、2000年,北京市朝阳区在进行农网一期改造过程中,天津赛恩公司曾分别与北京朝阳区小红门乡电管站等多个电管站签订过电表的购销合同。2002年11月,北京供电公司下属的朝阳供电分公司以北京朝阳供电局的名义下发了“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明确限令所属供电所只能购买由其指定的厂家的表具。后北京供电公司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属的4家供电所与天津赛恩公司终止了购买电表合同。赛恩公司认为,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于是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一中院判令北京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27日,市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北京供电公司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赛恩公司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撤销2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