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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称,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去年8月,国务院在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8省(市)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在8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今年8月30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又将试点扩大到21个省(市)。这21个省市是北京、广东、天津、河北、湖北、云南、甘肃、山西、宁夏、青海、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上海、河南、湖南、广西、四川和新疆。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明确国家对扩大试点范围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给予的扶持政策总体上仍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个别政策进行微调。其中,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