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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在美国路易斯安纳州西门罗市,地方法院的一起行人交通伤害事故的判决很具有典型意义:一位锅炉厂工人一天清晨没有走人行道而抄近路横穿一条高速公路从停车场走向对面的工厂,结果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成重伤,他于是将肇事司机、锅炉厂和当地交通局全都告上法庭。法院最后作出以下判决:锅炉厂负有最主要责任,占40%;肇事司机和原告各负有25%的责任;而交通局也负有10%的责任。理由是:工厂将停车场修建在高速公路对面,显然无视工人安全,尽管该厂已要求交通局设置了人行道;原告在天黑时没有走指定人行道并横穿不享有优先路权的高速公路,显然负有明显责任;肇事司机开车不够谨慎,尽管已进行避让,但最终是直接造成车祸;而交通局虽然修建了人行道,但没有建立相应的照明设施和降低限速标准,也有失责之处。交通局和司机均提出上诉,但法院最后维持原判,受伤工人最后获得70多万美元的赔偿。
案例2
在美国科罗拉多州,3名来自中国的工人一天清晨开着一辆旧车去上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汽车突然抛锚,其中两人只好下来推车;不巧当天正逢大雾天气,能见度低,结果这两人被后面驶来的一辆汽车撞击身亡。
后来警方认定这两名工人对事故应承担50%以上的责任,因此肇事车辆无需作出任何赔偿。在此案中,律师是通过工伤索赔的途径才勉强帮这两名工人的家属索取了赔偿,但对于肇事车主的索赔则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