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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据多家媒体报道,在许多发达地区都出现了父母为规避遗产税而将房产提前过户给未成年子女的现象。作为一个尚未开征的税种,遗产税受到如此关注令许多税收专家颇感意外。对此,一位接近管理层的税收专家指出,由于目前时机尚不成熟,遗产税的出台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而有关遗产税的讨论还仅停留在学术研讨的阶段。据记者了解,由于我国民法和继承法中都没有提到公民死后要缴纳遗产税的问题,因此如果开征遗产税,就要先修订民法和继承法。这意味着在两三年内出台遗产税的可能性很小。
开征前提:法律先行制度配套
谈到我国至今未能开征遗产税的原因,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常务理事丁芸教授认为,相关配套工作和制度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据她分析,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指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以及信用制度。我国在2000年4月1日才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至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目前只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实行。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但由于《规定》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导致家庭财产申报效果不佳。最突出的是,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缺乏监管力度。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只对干部的工资性收入进行登记,而对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财产,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遗产税一旦开征,要求对包括政府高级官员在内的所有公民的财产进行监控,其难度可想而知。“政府职能部门对居民财产状况即使是易于识别的不动产状况也知之甚少,而且相关的公民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也很不完善,在财产评估方面,其评估方法和程序也有待规范。”丁芸教授补充说。另有法律专家指出,我国的法律除了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外,还包括许多具体的法律,各个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的部分,需要相互协调和一致,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因此税法的每一个变动都需要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整,而且考虑到法律的规范层次,这种调整或修订是有先有后的。有时是税法调整在先,其他法律调整在后;而有时则是其他法律调整在先,税法调整在后。比如对遗产的征税,涉及到遗产让渡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确定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必须对民法及继承法做某些修改之后,才能推出遗产税法。
现阶段开征弊大于利
然而面对贫富差距日益悬殊的现状,还是有许多专家呼吁尽快出台遗产税。对此,去年年初时任财政部副部长的廖晓军曾指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尚未成熟,如果开征可能弊大于利。他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经营所得。按照国际惯例,这部分财产在征收财产税时应扣除,或给予一定照顾。这些致富者大多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都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国家近期内收入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一定冲击,挫伤其生产积极性,带来资金外流。另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家估计,1997年至1999年,我国资本外逃规模约为530亿美元。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都陆续取消或调整了遗产税政策,总的趋势是不断弱化遗产税的作用。而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是96.5万美元、韩国为75万美元,如果按这些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我国遗产税,采取多扣除、低税率的办法,将与社会期望的调节力度差距较大,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分配作用。如果按少扣除、高税率办法设计税制,又会对富裕人群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导致资产向周边国家转移。
背景
在西方国家,遗产税被称为“罗宾汉税”,即只对极少数富人征收,赋有“劫富济贫”的作用。贫富悬殊是一些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对此,西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手段,其中税收的作用尤其不容忽视。统计资料表明,在美国,1%收入最高的人的赋税占联邦税收的14.7%。此外,为防止财富因世代相传而过度集中,政府往往征收高额的遗产税,以德国为例,遗产税率高达50%,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富不过三代”。世界银行在《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一书中,曾充分肯定了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在减少贫困人口方面取得的惊人成绩,但也对1999年基尼系数0.437所反映的收入差异扩大的状况表示忧虑,并且预测如果收入差距和增长不平衡的趋势继续下去,基尼系数有可能在2020年上升到0.474(基尼系数在0.4~0.5之间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说明收入差距相当悬殊)。很显然,贫富差距日益悬殊的矛盾已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主要矛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