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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消息:刚通过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规定:索要小费最高可被罚3万元;旅游合同要明确购物次数……
有意思,南方的广州旅游行业倡导游客给导游小费,而北方北京严禁导游索要小费。南矛北盾,谁是谁非,不能站在导演和旅游管理部门的立场来简单评判,而应站在游客的角度来分析。
小费,与参团旅游所缴的团费有着本质的区别:团费缴纳有强制性,而小费则出于自愿性。小费是在旅游的过程中获得了满意、超值的服务,自觉主动地想要回报导游的付出。既然小费支配权在游客,部门要求、导游索取都不可取。
说起导游要染指小费,不仅国内游客笑了,外国游客也笑了:导游“吃回扣”已经撑破了口袋,服务贬值得游客连连叫苦,现在还有脸讨要小费,羞不羞?
外国的小费制在我国“水土不服”,是因为我们的导游素质还远没有跟上。在这种情况之下,谈小费为时过早。请导游先自我提升职业道德,旅游部门建立职业规范,整顿好旅游秩序、给予游客很好的服务,之后再谈小费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