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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集体私分“唐僧肉” 职工受益五六年间无举报
为了将截留的国有资金分到个人手中,电科院领导大打法律政策的“擦边球”,想尽一切可以借用的名目发放现金。有时职工们在领钱时,连自己都搞不清楚因为什么发了钱。
私分国资行为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集体内多数甚至全体职工都是参与者和受益者。在长达五六年的私分期间没有一名职工就电科院存在的违法问题向检察机关举报。
此案警示,既要注意纠正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运作过度干预,也要注意政企脱钩以后出资人职能不到位所形成的企业“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防止出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真空。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制度。
本该协力率领职工靠劳动创造效益的领导,竟关起门来将国有资产私分了。8月26日,经山西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由太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又一起腐败重案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山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原院长陈懋龙及两名副院长毛原祺、宋跃红,财务科科长王建政,经营科科长兼技术服务中心主任王玉琦,均为该院往日的主要“当家人”,如今却都成了罪人。且看他们是如何在短短的5年间将42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私分的吧。
私设公司 “独立支配”收入
山西省电科院系山西省电力公司(特大型国有企业)下属的具有分公司性质的非法人二级核算单位。根据规定,电科院按照省公司下达的年度内部利润计划完成任务指标,超额部分则应上报省公司,省公司根据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将超额部分的60%返回电科院,再由电科院在核定的计划内合理使用。为了摆脱省公司的财务监管,“独立自主”地支配和使用经营收入,1998年6月,电科院在工商局违规注册成立了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中心”,由该院院长陈懋龙担任董事长,经营科科长王玉琦任经理。该中心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其性质被注册为集体所有,而其实际运作则由电科院经营科具体管理。从1998年至2002年间,在陈懋龙的授意下,电科院各专业科室所承接的有偿技术服务合同大多由经营科以技术服务中心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入共7400多万元被隐瞒不报,全部转到服务中心账上。
为了达到多方“截留”的目的,电科院在“技术服务中心”之外,还利用其他公司截留国有资金。几年间,电科院以山西省电力科达经营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实际由本院职工完成的有偿技术服务合同,将合同收入2300余万元揽入私囊。
打“擦边球” 是他们的拿手好戏
为了将截留的国有资金分到个人手中,逃避上级财会监管和审计检查,电科院领导大打法律政策的“擦边球”,想尽了一切可以借用的名目,利用合同兑现奖、外协费、慰问金、加班费、补助费等手段发放现金。有时候,职工们在领钱时,甚至连自己都搞不清楚发钱的名义。
在所有这些名目中,违法发放额外工资是该院私分国有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按照规定,省电力公司每年度要根据核定的电科院在编人数下达工资计划,工资发放总额不得突破省公司下达的宏观调控计划。为了达到超计划发放工资的目的,电科院先后两次共将私自截留的近1400万元为部分科室的人员发放了额外工资,而在向省公司上报的发放工资资金总额的报表中却对此隐瞒不报。
集体“失范”导致没人举报
私分国资行为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集体内多数甚至全体职工都是参与者和受益者,有相当的“群众基础”,普通群众对查办案件有一定的消极和抵触情绪,不愿主动揭露问题,帮助查证。本案的案件线索即是通过审计发现的,而在长达五六年的私分期间没有一名职工就电科院存在的违法问题向检察机关举报。
从2001年2月起,电科院采取虚报应付款和成本的方式,从院财务账上套出现金,再以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名义先后八次将458.9万元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入全体职工名下,随后又将该款一次取出,从“小金库”中补足500万元后,存入工商局临时验资账户,造成该款是由全体职工个人出资的假象,骗取注册成立了民营性质的腾创公司。陈懋龙任董事长,该院41名正科以上的中层干部代表415名在职职工成为公司的股东,每名职工按照不同的职级分别持有不同等次的股本金,多者达3.9万元,最少也有1万元,仅此一项,就侵吞国有资产500万元。
私分是经过民主决策的
2002年2月27日,由陈懋龙提议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民主”讨论后,电科院又成立了一个用国有资金出资、由院长陈懋龙任董事长、全院在职职工持股的民营公司——山西腾创电力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简称腾创公司)。在该公司成立到案发的一年多的时间内,电科院采取同样手段使500余万元国有资金脱离了省公司财务的监控。
按照规定,技术服务中心等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如果从其账上大量发放资金,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资金在流转过程中“自然蒸发”,电科院的领导们想出了一条“妙招”:通过签订虚假经济合同,用虚假交易大量套取现金后进行私分。如何寻找可靠的合作伙伴?副院长宋跃红义不容辞地担起了重任。在以后的几年中,宋跃红的中学同学董某的个人账户成了电科院套取国有资金的一条主渠道。通过董某的个人账户及省科技开发咨询中心,电科院先后套取5200余万元的国有资金。
是什么原因导致国资被私分
出现这种“当权者捞,无官者分”的现象绝非偶然。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在某一特定领域内的长期存在表明:在集体内部已经形成了滋生和培育腐败行为的“思想温床”,“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要拿大家拿”的腐败逻辑已具备相当的群众基础;该单位的内外监督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制约机制基本形同虚设;集体内部以及该集体与相关单位间存在着一个相互勾连、密切联系的利益群体,而这个利益群体往往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以上这些因素遇到适合的外部条件必然滋生出腐败。
——集体分食“唐僧肉”心理是思想基础。电科院私分国资案和领导层集体腐败案历时数年之久,涉案金额数千万,不少人应该说都是知情者,也明白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只要敢于坚持原则,私分行为就会得到及早遏制。但几年来该案一直能隐而不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多数人都成了分食“唐僧肉”的受益者,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对腐败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的认可。
——监管失控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首先,企业转制过程中,配套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权力过度集中在少数管理者手中,对权力的运作缺乏应有监督。其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对“人、财、物”的管理几乎处于失控状态。本案所暴露出的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混乱状况就令人吃惊。在私分行为存续的四至五年间,电科院的财务先后有两任主管人员。在王玉琦管理经营科财务期间,“小金库”的收入、支出情况尚有一本“2号账”可查。其实,客观地讲,这根本就不能称为“账”,由于缺少最基本的监管制度,称为“情况记载”似乎更确切一些。但从2001年财务科长王建政兼管技术服务中心财务后,就连这点儿形式上的东西也被取消了。第三,在企业的用人问题上缺乏民主监督测评机制,一些人通过种种手段爬上领导岗位后,再利用手中职权变本加厉寻求“补偿”,由此形成“花钱买权,以权捞钱”的腐败怪圈。如经营科长王玉琦为了得到领导对其工作的“关照和支持”,先后送给陈懋龙、宋跃红、毛原祺三人美金2000元和价值2万余元的电脑。而王在进行了以上“投资”后,便利用职权贪污公款近10万元。 (周跃武 郭全新)
防止出现国资监管真空
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实质上是一种集体贪污行为,特别是私分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多以半公开、半透明的状态存在,且以“合法”和“正当”的理由博取人们的同情理解甚至自觉参与。据直接查办此案的山西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郭晓红介绍,在办案中,电科院上至领导,下到普通职工,都对私分行为有着几乎一致的看法,即钱是电科院的,当然应该由电科院的人分。这充分反映出私分行为给人们思想观念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多发生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这集中反映出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化企业运行机制过程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主要矛盾。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运行制度,完善法人法治结构,堵塞国有企业人、财、物方面的漏洞。当前,既要注意纠正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运作过度干预,也要注意政企脱钩以后出资人职能不到位所形成的企业“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防止出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真空。
充分发挥国资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实现国有资产运作的透明化。要按照“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从立法上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保证国有资产管理到位;抓紧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保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建立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国资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责任,真正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企领导和政府官员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强化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公开、公告和通报制度,增加国资运作的透明度;理顺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稽查特派员制度和审计制度,发挥企业内党建、纪检监察、职代会、工会组织的作用,构筑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立体防线。
完善刑事立法,堵塞立法漏洞,加大查办和预防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力度。适当提高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法定刑,实现该罪同贪污犯罪在量刑规定上的平衡;加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进程,明确“违反国家规定”和“国有资产”的确切含义和范围。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国有企业内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针对私分国资犯罪同其他腐败行为相生相伴的特点和规律,积极研究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特点和趋势,积极开展系统预防、重点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和发案单位个案预防,建立长效机制,帮助国有企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