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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制度模式,就是指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所形成的有鲜明特点的比较稳定的一套规则。农业保险在不同国家都经历了各自的实践,这些实践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背景和不同的政策目标下进行的,从而产生、发展和形成了不同的制度模式。
根据笔者粗浅的研究和归纳,世界上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五种,即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模式,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和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四种制度模式
我国在2004年以前也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占主导地位的是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针对我国的实际,我们曾提出四种可供选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一、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二、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的模式;三、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四、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借鉴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模式而设计的,第二种模式则是借鉴上述日本模式和我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新疆生产兵团的实践设计的,第三种模式是参考刘京生博士的论证和创意设计的,第四种模式是借鉴美国现行运作模式设计的。
因地制宜
根据我国的实际,对广大的农村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我们更倾向于采用第四种模式,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让商业保险公司唱主角。因为我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较长时间、较大范围的试验实践,又有一大批农险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营和管理农业保险(主要是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验,他们也有相当广泛的分销代办网络,再加上其他有意于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加盟,比较容易铺开。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力得当,让他们既有利又承担风险,在政策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化操作的优势,成功的希望是很大的。
当然,对于具有农垦系统背景的地区,我们认为可以采用第二种模式,即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的范例就是新疆生产兵团持续了18年的农业保险模式。因为农垦系统具有长期集体式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传统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但缺乏政策支持、保险经营以及管理技术。实施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模式是最便捷且又比较容易成功的。
而在广大农区面对极其分散、规模狭小的农户,大多缺乏自组织能力,农民也缺乏合作意识和动力,组织合作互助的基础十分脆弱,加之极易受行政长官的强力干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农业保险要农民自己来做,实在勉为其难。
河南省曾经轰轰烈烈的“农村互助统筹保险”的失败就是这些原因造成的。我国农村的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衰败,改革困难重重,一直走不出困境,也有上述原因。所以在这些广大的地区必须通过保险公司和政府来推行农业保险。
借鉴他人经验
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还有一个要不要事先确定全国性的整体框架的问题。我们现在似乎采纳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分散决策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意见。这就是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选择制度模式,自行决定什么时间建立这种制度。
这种因地因时制宜的政策是正确的,毕竟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相当大,各地的发展战略又各不相同。就农业的风险管理问题而言,不仅是农民,就连省级领导对其认识也会有较大差距,承认这种差距,允许有先有后,合乎科学的认识和实践规律。但是,各地分散决策要不要在事先就确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便于整合的框架,值得研究。在这方面加拿大的经验可以借鉴。
加拿大于1959年通过了在全国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确定了举办农作物保险的若干重要规则。例如,这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由各省政府组织经营,建立制度的时间由各省自己决定;这种保险是自愿的,但参加者可以得到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补贴,补贴方式和数额由省政府与联邦商定;联邦如何为各省举办的农作物保险提供再保险。
联邦政府还规定了联邦、省政府和农民三者的角色和职责,确定了五个原则:普遍参加原则、公正而平等的保险原则、自我财务平衡原则,与其他农业收入保障政策间的互补性原则等。
在这个框架下,加拿大全国10个省在长达10年时间里才先后建立起基本框架和原则相同的农作物保险制度,这样全国的与农作物保险相关的宏观政策的统一、整合与协调就比较容易。
我国是在没有立法也没有任何行政规章的条件下,开始了新一轮农业保险的试验,这种试验的定位在政策性,而且保监会提出指导各地开展农业保险的五种模式也有重大的差异,如果这五种模式将来都有,那么如何整合和统一,现在就应有所筹划,哪怕是粗线条的,否则,将会带来麻烦甚至损失。保险是一种未雨绸缪,保险制度的设计也必须未雨绸缪,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制度变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