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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申请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批复
本报讯 记者陈莺通讯员蓝岚报道:昨天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等5项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5项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是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三是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四是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是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广州市物价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书面申请。定价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并向广州市物价局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经审批后的价格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的浮动上限。基准价和上浮幅度由广州市物价局在审批具体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