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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集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人,讨论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这个问题研究已久,有些银行早就提出了正式或非正式的申请,监管部门也表示了积极的态度,国务院领导也原则同意这一发展方向。与会的商业银行普遍认为,支持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有利于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保持金融整体稳定,优化资源配置。>>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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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处在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要想在逐步降低间接融资比重、发展直接融资的基础上,同时兼顾银行改革并切实维护商业银行利益,允许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则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
当前,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一部分企业因自有资本过低难以获取信贷的有力支持,也使全社会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体系。而在资金配置上,如果主要依靠银行来判断市场风险和配置资金,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的整体稳定。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顺应了金融业发展的潮流,而且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分散间接融资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可发起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各类债券型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这几种类型的基金可以适度交叉,但当前阶段主要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通过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MBS或ABS)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吸引个人投资者购买,在一定程度上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有效地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同时,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更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近期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都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且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几年来通过开办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在人员培训、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按照现有的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定,通过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协调,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与商业银行的银行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做到风险隔离。>>发表评论
会议还讨论了下一步发展的一些问题,譬如组建模式的几种选择、风险隔离、托管、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以及监管分工等问题,为下一步推动基金业务的发展打下了一定基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领导同志以及银监会、证监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