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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居民和单位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交通银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贷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银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含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该卡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太平洋卡按资信等级分为普通卡和金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通行证、回乡证、护照等,下同)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个人主卡申领人可为其配偶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申领不超过三张的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五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商务)卡。申领单位可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领若干张单位(商务)卡,并对单位(商务)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单位(商务)贷记卡领用合约》或《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统称《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申领卡种、申领人的信用额度、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太平洋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人须与发卡机构签订《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担保合约》(以下简称《担保合约》)。担保人如需提前解除担保合约的,须在持卡人偿还所有债务或由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或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商务)卡账户。
发卡机构对于上述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同一账户下的所有太平洋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一条 个人卡使用信用额度取现的,每卡每日不得超过2,000元;个人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须按年缴纳年费。个人金卡主卡每卡每年120元,个人金卡附属卡每卡每年60元,个人普通卡主卡每卡每年80元,个人普通卡附属卡每卡每年40元;单位(商务)金卡每卡每年200元,单位(商务)普通卡每卡每年100元;照片卡每卡在制卡时加收成本费40元。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
第十三条 持卡人消费和还款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领卡城市之内其他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取现,每笔收取手续费2元;在领卡城市之外取现或转入个人卡账户、在非特约商户转账结算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 除现金和非特约商户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月结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发卡机构月结单打印日起的第25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须支付除现金和非特约商户转账外交易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持卡人如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发卡机构对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贷款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缴纳滞纳金,最低5元。累计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该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全部偿还日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累积使用的信用额度在发卡机构月结单打印日超过发卡机构核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同时应对超额部分按5%缴纳超限费,最低5元。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对于持卡人的还款以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取现手续费、年费等)、取现和转账、消费贷款等为顺序进行清偿。
第十七条 太平洋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在到期日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并收取年费。
第十八条 已过期的太平洋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和《担保合约》继续有效,直至持卡人或担保人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持卡人应在还清全部欠款后及时将过期卡交回发卡机构,持卡人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销户起的45天后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到期不换领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对当月发生交易及费用的持卡人寄送月结单。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月结单,对不符的账务内容须在发卡机构月结单寄出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月结单寄出日起60天内,未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和交易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办理挂失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个人卡每卡50元,单位(商务)卡每卡100元。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补换的新卡其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补换新卡需交纳卡片工本费,卡片工本费每卡30元。
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应凭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更换密码的申请,补打密码信封需交纳手续费每卡10元。
第二十二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和担保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和《担保合约》。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或太平洋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